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曹長青: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

想想: 本來我是支持廢死的,主要理由是死刑犯的問題大多是整體社會造成的,把罪推給死刑犯,是除卻社會應有的責任。讀到這篇,或許需要調整:恐怖主義式的殺人不可原諒及寬待,它是獨特的殺人類型,除了唯一死刑,沒有別的選擇!不然,我可能也是偽善。但是,假如加害者是被鬼附呢? 我們還要給他唯一死刑?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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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從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廢

近日台灣發生的女童被割喉案,使死刑存廢問題再度成為焦點。最新民調顯示,84%的台灣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贊成的僅有8%。去年六月的民調,82%不贊成廢除死刑。這次增加了兩個百分點。

台灣(還有日本、南韓等)跟歐洲不同,多數民眾贊成死刑,認為這能體現司法正義。但仍有少數人主張廢死,跟歐洲的輿論類似,認為廢死才更人道。

那麼哪一種說法更有道理,哪一個更體現人道原則?

無論是台灣、歐洲、還是美國,全球反對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五個方面。但如果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判,他們的理由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殺人不對,但我們也沒有權利剝奪別人(殺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聖的,每一個生命都值得珍惜,誰也無權剝奪。由此為反對死刑奠定理論基礎。

但這個理由實在不堪一駁。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當然是指:1,不可“首先”殺人;2,不可殺“無辜”的人。在法治社會,法庭判決的殺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公權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這兩個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結束”,性質卻完全不同:一個是殺害無辜,一個是公義處決罪犯。首先(主動)屠殺無辜的罪犯,其生命的價值和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的。

反對死刑的人,往往強調那個殺人犯的生命多麼寶貴,而不最看重那個被害者的生命。他們用兩個生命同等重要,來抹殺兩個生命的不同價值和意義。事實和常理是,當那個兇手這樣把女童割喉之后,他的生命和價值就絕不能再跟那個女童等量齊觀,絕不具有相同價值!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如果再把兇手的生命跟女童的生命,以及跟其它人的生命等量齊觀、視為同等,並因此對凶手不做嚴厲的懲罰,那就沒有司法公正,是對生命價值的踐踏。而沒有司法公義和公正,就不會有真正的人道!

另外,如果“不可用結束生命的方式對待殺人犯”的邏輯成立,那麼監獄也不能關押罪犯了。因為同樣可用“不可剝奪他人自由”的邏輯來狡辯:“雖然犯罪分子剝奪無辜者的自由或財產(強姦,搶劫等)是錯的,但其它人卻沒有權力剝奪搶劫/強姦者的自由。”如此邏輯成立的話,這世界就沒有司法、沒有原則,更無正義可言了,整個世界就徹底亂套了。

那種“誰都不可殺人”論調錯誤的根本點,是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之間的界限與性質。西方和東方的左派們(很多是偽善者),總是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確的高調,尤其是為了顯摆他們多麼人道,而拋棄最基本的邏輯常識。他們對罪犯的同情,往往超過對遵紀守法的無辜者的同情。這是最顛倒價值、攪亂世界的惡行!

事實上,只有保留死刑,使罪大惡極者(如台灣割喉兇手等)受到公義處罰,才是保護無辜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才是真正人道的體現。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和“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價值相反的內涵。偽善者、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

台灣前警政署長侯友宜反對廢除死刑,他有一個充分的法律專業理由。他說,社會大眾看殺人案件,多是照片和資料,然后多是兇手告饒,甚至悔恨等場面。但他看過很多殺人現場,感受就很不同。他說,例如台灣著名的陳進興殺人案,侯友宜作為警政人員看過那三個無辜者被殺的現場,痛感慘不忍睹。后來他跟陳進興交談過,陳犯對自己殘忍地把外科整形醫生夫婦和護士等三人殺害一事,談起來津津有味,連說帶笑,毫無悔意。侯友宜當時的感覺,“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看不到這些,只是看到殺人犯后來長年累月(死刑執行很慢很難)的求助形象,而沒有看到他們殺人時那種凶殘,因而就感情用事地同情那個把別人的生命殘忍剝奪的罪犯,強調其生命的寶貴。侯友宜把它稱作“感受的不平衡”。他引述民調說,在台灣,司法人員贊成死刑的比例最高。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所以,必須保留死刑,執行死刑。這是司法正義,不是“報復”“以暴制暴”。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而且他們尤其願意強調罪犯以前的挫折經歷等,來替罪犯辯解、釋罪。

死刑有沒有“殺一儆百”的作用?從常理來看,當然會有。中文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這個“償命”當然會對謀殺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也就是說,你殺人,等于殺你自己!這給欲殺人者只有一個極小的縫隙:僥幸不被抓住,否則你就償命。這種概念深入人心,當然遏阻殺人行為。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三千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數據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

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上述三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1977至1996年,在美國每年處決九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因為殺人者在僥幸不被抓住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個即使被抓住也很可能不被處死的第二個僥倖心理,因此殺人案增多。

這次台灣發生女童割喉案后的民調顯示,有79%民眾認為執行死刑對防止重大犯罪有幫助,15%民眾則認為無幫助。前警政署長侯友宜不僅贊成死刑,而且特別強調,死刑對遏阻犯罪絕對有作用。他的博士論文就是寫這個主題。

另一顯而易見的常識是,死刑不僅可以殺一儆百,遏阻謀殺,而且確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人;否則一旦越獄(美國和墨西哥近期有三個殺人犯越獄)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就可能再殺人(罪犯中慣犯的機率很高,而且多是犯同樣的罪)。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可以說,在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有可站住腳的道理,也是廢除死刑呼聲中最能說服人的理由。但現在的情況是,由于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國,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決恢復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違憲)以來,至今40年,只有75人被聯邦法庭判處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處決。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凶手被判死刑如執行,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后(聯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個被處決的是1995年炸毀俄克拉荷馬州聯邦大樓、造成169人喪生、680人受傷的恐怖分子麥克維。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行。

像這次台灣發生的駭人的女童割喉案,根本不需DNA檢驗,因為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女童的母親就在現場,還有路人親眼所見,可謂證據確鑿,不存在任何冤案、錯判的可能。設想如果台灣廢除了死刑,像這樣公開行凶的惡性殺人犯,就會逃過一死,那麼司法公正在哪裡?人道又在哪裡?

反對死刑者的第五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准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一些左傾分子(包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並不是主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40年后,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2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后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巴黎大屠殺后,法國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吁恢復死刑。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盖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精准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理性和常識占了上風,多數人民對歐洲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 2001年79%,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達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廢除死刑。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盖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對那些有意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于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而人類的一切法律都是從自然法演繹、延伸而來的。所謂自然法,其實就是常識法、常理法。美國刑事案件都是由12個毫無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人作為陪審員裁決,就是信賴多數普通人的常識(常理)判斷,而不是一個專業法官。所以廢除死刑,是違背人之常理和常識的,是違背人性和人道的,其本質是偽善。而世界上的一切災難,都是從“偽”開始的。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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