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終於通過
這件修法延宕4年,證明政府效率實在不敢恭維。
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時,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92年以前,有些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後來財政部發布相關解釋令,但101年司法院出具解釋令,財政部不能以行政解釋徵稅,與租稅法律主義不符,於是財政部提出修正草案至今才通過。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97080.aspx#.V4Wa7pVf1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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