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民粹政治、選舉政治與公民政治/eaton

民粹政治、選舉政治與公民政治

最近台灣不少民眾對於新政府的施政速度緩慢表達不滿。這可以理解,畢竟很多事情已累積到一定程度,急需處理。問題在於,台灣要走公民政治,而不是民粹政治或選舉政治。由於歷史使然,後兩者充斥在台灣社會,若不矯正,對台灣未來的發展相當不利。

中研院的錢永祥在一次演講中提到,民主必須滿足三個標準: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共性,三者互為獨立。「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與民主程序。「合理性」是指,當方案提出時,應該允許別人提出質疑和批評,應該是對話性的,是不停頓的一步步交代理由的過程。「公共性」是指,必須建立廣泛的公共說理機制,以解決多數人的決定轉變成全體人民的意志所產生的問題,亦即不只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想要少數服從,必須給一個說法。而所謂的少數,包括沒有參與投票或討論的人民。

此外,政治要有兩個主義: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如果只關注現狀而不關注理想,那麼政治就不會向前發展,也不可能對現狀展開批判,最後就會後退到「安靜的子民」或整個社會進入敵我狀態。因此,允許質疑和批評是必要的過程,不能排斥任何一個公民參與,讓任何意見能自由地對現行政策或方案質疑。這也是公民政治的核心。

若大家同意,我們要走向公民政治,藉此遠離民粹政治、選舉政治,代價就是要有耐心,緩慢走完公民政治所需的每個步驟。
………………..

民粹政治、選舉政治與公民政治

錢永祥

我認為政治觀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敵我的政治觀」,即把政治關係看成敵我的關係,也就是施米特講的政治就是區分敵人與朋友的事務。

第二種是對手型的政治關係,在當今的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基本上屬於這個類別,指涉的是不同陣營間的競爭或競賽。這與前一種政治觀自然存在明顯區別。敵我政治觀是要消滅對方,基本上是一種戰爭狀態或潛在的戰爭狀態。即使沒有爆發戰爭,戰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對手型的政治觀中,儘管雙方一樣地存在利益的衝突,但是沒有達到必須訴諸戰爭的地步,仍然可能在競賽的規則之下同時展開競爭。但這個競賽的結果可能對我不利的時候,一方可能試圖改變競賽規則以使最後的結果對己有利。同時,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即競賽一方在獲勝無望的情景下先認可競賽的結果,暫時忍氣吞聲韜光養晦,以圖最後東山再起推翻此前的競賽結果。

第三種是合作型的政治觀。在現代社會可能很多人會對此持一種懷疑的態度,他們質疑政治合作的可能性。在我們的日常生活里所理解的政治關係中,同時混雜著敵我型、對手型和合作型三種政治關係。每個社會在進行政治運作時,其實都或多或少地假定了政治合作的必要性。在某些特定的歷史時空,敵我型的政治關係支配一切,在這種情況下,整個社會就會非常緊張。簡單地講就是內戰的狀態。民主國家在比較激烈的政黨競爭的情形下,可以稱之為對手型的政治關係。即使在這種對手型的關係中,仍然存在政治合作的必要甚至期待。

我為什麼先要闡述這三種政治觀呢?因為跟我今天談論的民主政治有關係。眾所周知,民主不可能在敵我型的政治架構中獲得。我對民主制度的瞭解包括三個因素:
第一,這個社會存在差異、存在分歧、存在不同的意見,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大家想法與利益都一致,就沒有民主可言。民主的第一個假定就是這個社會就分歧與差別。民主假定的第二個條件,就是雖然有這些差異的存在,但我們都期望能夠達成一定共識。如果沒有達成共識的願望與行動,也就沒有民主可言。民主的第三個假定就是達成的決定,必須以共同體的意志或名義貫徹下去。用分析哲學的視角看來,民主必須包含以上三個必要成分,即差異的存在、達成共識和以全體的名義執行共識。這三個成分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就沒有民主可言。

按照這個思路,我認為民主必須處理三個問題,或者說滿足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我稱之為正當性,大陸學人一般稱之為合法性。第二個是合理性。最後一個是公共性。其實我講的這三個標準是直接因應上述民主的三個假定而來的。民主最後是必須要達成一個最後的決定的。如果我們不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成決定的話,而由某個人或某種勢力決定,那麼這就不是民主。

民主要滿足正當性的要求,就是說民主必須符合程序、必須是多數人的意志的表達,這是一個常識。對於民主有一種很樸素的認識,即認為只要滿足符合程序的要求,這種決定就是正當的和對的。假如追問是否符合正當性的決定都是對的,這種人就會以其符合多數人的意志加以肯定。我們假定用民主程序來決定地球是方的還是圓的,假定多數人最後認為地球是方的,但事實上我們知道地球是圓的。民主的決定是對是錯,有兩種可能回答的方式。第一種回答是只要符合民主的程序肯定是對的。如果脫離民主程序來談論對錯問題,人們就會追問這種衡量的標準是哪裡產生的。比如在當今社會受到質疑的專家政治。比如在台灣關於核能發電站是否該建設,就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有人說,核能發電站該不該建、是否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等等都是專家的事情,公眾不應該發言,另外一派人就會反對這種說法。他們認為這是公共事務,即使專家的意見也只是給公民提供一個參考而已。做最後決定的應該是通過民主程序由多數人來決定。這兩種說法聽起來都有一定道理,流行的民主觀是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的。

其實民主的結論是否正當,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其實就是要求民主產生的結論除了符合程序的正當性標準外,還必須符合結果的正當性。民主的一個基本預設就是大家的想法不一樣,其實這可能牽涉到很深層次的價值觀念的差異,包括對客觀世界的認知以及個人的利益和成見。面臨如此多的差異,卻要求形成一個獨立於這些差異的民主標準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民主要以整個共同體或者說人民的名義來實行,今天中國13億人通過一項法律,假設是多數人投票通過,那麼最後就不會是以多數人的名義實行,而會以全部中國人的名義實行。可是我們都知道,在投票的程序里,只有大約七億人同意。我們自然會追問,那麼剩下的6億人的意見到哪裡去了?民主理論就會告訴你,少數服從多數。那麼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天經地義的嗎?同意的基礎有多種多樣的,比如建立在槍桿子的威逼、利益的誘惑或根據某項契約的基礎之上。少數人的服從必須要給一個說法。這就是合理性的問題。

公共性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多數人的決定如何轉變成全體人民的意志。這三個標準是彼此獨立的,可是我們對於民主的瞭解往往只注意到正當性的標準問題。我們設定了一套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則,就以為得出的民主結論就一定會符合上述三個標準。如果希望對民主的瞭解更加深入,那麼就不能僅僅把對民主的要求停留在第一個標準上,而應該要求它同時滿足正當性、合理性和公共性三個標準。

那麼如何滿足這三個標準?時代不同,文化不同,條件不同,滿足的方式自然會存在差異。如果滿足的方式都是一樣的,政治哲學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當代的民主理論在如何滿足這三個標準的問題上產生了很多的爭論。

在我們的日常理解或教科書的解讀中,我們對於民主的理解,可能既不是一個純粹的公民政治的理解,也不會是一個完全的民粹政治的理解,而更多的可能想到是投票民主和選舉政治。在今天的台灣就是如此。投票民主其實只能滿足正當性的標準。即使是就投票的民主而言,也預設了很多的東西。眾所周知,美國憲法有十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都是關於最基本的人權的,把它獨立出來的意味就在於,關於這些基本人權不允許人們通過民主程序和立法程序來進行變更。必須預設一些更加高級的東西不允許民主程序來干涉、妨礙和限制的。

就日常生活的事例而眼,1980年代愛滋病剛剛流行,全世界人心惶惶,我想就此舉一個假設的例子。假設當時有人站出來說,愛滋病的感染力很強,又沒有有效的藥物醫治,於是建議整個社會用民主的程序通過一項法令,將所有患有愛滋病的病人關到集中營,甚至將他們統統殺死。很可能這項法令會通過。在當時的歷史情景中,民主的程序很可能會傷害到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因為投票的人相信這符合多數人的利益。

我假設這個例子是想說明,即使是投票式的民主政治,也假設了一些基本人權,而這些基本人權是不允許民主程序進行干預的。那麼,人們就會追問,基本人權的概念是如何產生的?它為什麼擁有更高的位階?這是無法通過第一個標準即投票式民主提供的正當性來解釋的,而必須訴諸民主的合理性的標準。並不說只要是多數人的意見和決定就必然是好的,而必須對之採取質疑的態度。基本人權就是我們對之進行懷疑的一個標準,基本人權上是先於政治的,不允許政治進行干預。這就說明,我們對於什麼是合理的或者說好的生活有一種獨立於民主程序之外的理解。

無論在大陸或者是台灣,都曾經流行過對民粹的批評和檢討。最近半年來,在台灣出現了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就是有一份雜誌試圖為民粹洗脫污名。在1990年代,一些傾向於自由主義的知識分子曾經寫文章,對當時社會的民粹傾向作了批評。但現在有一些反批評的傾向,認為反民粹是一種精英主義的姿態。而民粹就意味著底層、人民和大多數人的意見。他們認為精英是因為對人民持一種不信任的態度,所以才批評民粹。對於民粹,積極地肯定或否定的知識分子都存在。

我想對民粹做一個界定,這種界定或許有助於消解上述的對民主的爭議。不需要詢問民粹里的「民」是有知識的還是沒有知識的、是精英還是普通民眾、是上層還是上層,我認為民粹政治有兩個特色,首先,民粹民主肯定是由統治者來發動的,並且由他們來召喚人民。一般的關於民粹的概念沒有很好地梳理這個意思,他們關注的是被召喚者,但事實上被召喚者並不重要,重要的民眾是不是政治的組織者。任何領導者都要召喚人民跟著他們的方向走。其次,民粹政治的特色還在於,他們往往超越現有的政治體制或憲政體制,跳過了既有的民意形成體制。民意形成體制在任何社會都是應該存在的,可是民粹政治往往試圖超越這個體制,直接對人民進行召喚。

這種民粹政治會導致什麼結果呢?首先它會致力於塑造一個特殊的概念:人民。人民在這裡有一種特殊的含義。在漢語語境里,人民與民眾沒有明顯的區別,可是在英語語境里,人民是一個集體概念,它不是由單個的個體組成的,而是被統治者發明和塑造的。17世紀的霍布斯最早提出這種觀點,他指出沒有國家就沒有人民,沒有政治力量的組織,也就沒有人民的存在,所產生的就是「雜眾」(烏合之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發展過程中,如洛克、盧梭等政治哲學家都非常清醒地認識到,人民從來就不是一個單純的自然概念,人民是有政治力量所塑造的,因此是先有了國家然後才會有人民的存在。

民粹政治的最大特色就在於統治者必須盡力去塑造人民。這種塑造往往是與民粹領袖的能力有莫大的關係。這種能力就是韋伯所謂的卡里斯瑪型領袖、宗教敘述中所謂的天命觀和烏托邦的幻想能力。不管民粹政治召喚人民的藉口或理由是什麼,他們都希望這種召喚能夠產生一個「集體的主體」,而這個主體能夠與民粹政治形成一種呼應關係。這個時候,民粹型的領袖就能夠驅使人民來實現他們的願望。民粹政治的一個核心就是如何塑造和召喚人民。民族主義、宗教上的末世論和烏托邦政治思想都曾經在這個方面發揮很大作用。即使美國的獨立宣言也是借助「we people」這樣的表述來擴展它的代表性。

因此,民粹政治的一個特點就是,通過它的一套完整的歷史敘述,很容易給民眾一種命運的參與感和使命感,歷史的道路似乎很明顯地擺在人民的面前。這種敘述往往是這樣展開的,它會告訴你,我們的先民是如何產生的,他們的生活的篳路藍縷的歷程,然後告訴你我們現在是正在遭受一種怎樣的壓迫和剝削,最後給你指明一個未來的方向。這樣一個包含著過去、現在與未來的宏大敘事是民粹政治形成的重要依據,是被編織起來的想象的共同體,而這種民粹政治會使人民在日常生活尋找領袖的話語的合理性。

民粹政治與民主政治非常相象,在民粹政治里,人民存在被動員的慾望與熱情,有一種強烈的使命感與參與感。這種參與感、以及因此帶來的創造歷史感和身份認同,使民粹政治下的人民獲得一種巨大的心理滿足。如果純粹從投票民主的角度來對它進行考察的話,它是滿足形式民主的要求的。但是,如果我們用上述民主的三個標準來審視這種民粹政治的話,就會發現有兩個標準它是無法給予滿足的。正當性是民粹政治很容易滿足的,因為關於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歷史敘事和人民的強烈的參與感很容易賦予他們的行為一種歷史的合法性的,民粹政治也是有一個合理性的基礎的,例如1960年代的中國,當時的任何行為、事件、決定和發展都是根據一套宏大的歷史敘事作出的,都可以給予一個為何如此的神聖理由。

但是,民粹政治其實是無法滿足合理性的要求的。合理性的核心是當一個方案提出時應該允許別人對它提出質疑和批評,應該是對話性的。然後必須給予一個說法或理由。提出一個理由是證成合理性的一個必要而且必須的步驟。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不停頓的一步步交代理由的過程。那麼民粹政治的弱點在哪裡呢?民粹政治是通過一套大的歷史敘述來提供合理性的要求。但是民粹政治提供理由有一個終極點,就是說,當到了一定程度就不會再提供理由。它不允許人民去懷疑那個大的歷史敘事,不允許去懷疑那個最後的歷史終極目標。根據常識性的理解,民主政治恰恰不允許存在這樣一種邏輯。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就在於,它是一個不斷的批判性的反思過程,而民粹政治如果遭到一種追根究底的追問,它的整個基礎就遭到了摧毀。

民粹政治也不能滿足公共性的要求。公共性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通常我們通過公民身份的方式去認識公共性。我認為所謂公共性的內涵就在於,一個事件、決定之所以具有公共性即意味著它具有普遍參與性。普遍參與的意思就是某個人不能把另外一個人排除在外面。它的意思就是必須承認他人的意見與自己的意見具有同樣的分量,不能忽視別人的意見。同樣的分量就是首先別人是一樣的自由的,其次別人與自己在作為表達意見的個體這一點上是平等的。在民主政治里,它的參與者身份是公民。公民是一個去除了籍貫、階級、姓名、地位的抽象的身份,簡單說它是一個由權利與義務所界定的身份和行為方式。

民主政治的意義就在於,參與者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民粹政治否定這種說理的方式,它不會把持不同意見的個體看成政治的潛在的參與者。從古希臘到現代的阿倫特,都對公民以怎樣的公共性身份在公共活動中參與政治這一問題表達過觀點。我個人比較喜歡用哈貝馬斯的溝通理論來說明公共性的概念。當哈貝馬斯在談論溝通理論的時候,他的意思決不僅僅是在討論一種純粹的語言交往行為或眾多可能性倫理中的一種,而在於怎樣讓自由而平等的個人進行說理的活動。自由而平等的個人要進行說理的活動,除了進行哈貝馬斯的溝通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方式。因為他的分析是從最基礎的語言的預設切入的。

當我們期望把民主的政治從選民政治拉扯到公民的政治,就必須在社會上建立一個盡量廣泛的公共的說理性機制,不應該用任何腳色或空間來對這種機制進行界定,因為一旦界定就使這種說理機製成了某個特定領域的事物。它預設了說理活動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些條件,那麼民主政治就可能會蛻變成選舉政治或民粹政治。只有建立了這樣的公共性的說理機制,才能避免上述情形。因為社會情景的差異,因為要處理的社會議題的不同,所以如何通過公共性的說理機制來確保民主政治的方式自然也不一樣。儘管每一個議題在社會上引起的關注程度會有差異,但一個基本的假定在於,當我們作為公民的時候,不能排斥任何一個公民的參與,不能禁止他對任何意見進行說理的質疑的自由。

我今天所做的主要是一套規範性的論述。在政治裡面,永遠要面對兩件事情。一個是現狀如何,一個是可能性如何。一定要有份現實主義,一定要有份理想主義,一定要有份實用主義,一定要有份烏托邦理念。如果只關注現狀而不關注可能性,那麼政治就不會向前發展,也不可能對現狀發展出批判。最後就會後退到公民成了「安靜的子民」或整個社會進入敵我狀態。不可能與對方對話,也不會去爭取什麼。對政治進行思考,不能只是著眼於現實,而必須同時考慮一些規範性的問題。我對民主的三個標準就是一個從現狀到規範的一個論述。也是從現在相信的東西推導出我們應該相信的東西。這種分析既立足於現實的景況,同時又包含了理想性和批判性,因此並不是一種距離現實遙遠的純粹的規範敘述。

(作者系台灣中研院中山人文社科研究所研究員,本文為作者2004年6月3日在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演講。由唐小兵根據錄音整理,轉自思與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