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同婚法違反優生繁衍的目的,也超越倫理界線

同婚法違反優生繁衍的目的,也超越倫理界線

在民主社會,少數服從多數,但多數要給個合理的答案,少數不同意這個答案,可以提出質疑;特別是,請質疑這位法官的答案,不要只對一些不到位的答案批評,這無助於溝通,因為不到位的答案很多人也不同意。

這位法官認為,多數人對同婚法的答案是不行的(私生活層面可以尊重接納)!民法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價值觀,也就是長久以來可接受的權利、義務的集合。同婚法違反優生繁衍的婚姻制度目的,也超越民法所容忍的倫理道德界線,即便他們深深相愛。所以民法將近親之愛、外遇等情形都排除了,你說殘忍也好,無情也罷,這些都不在社會容許範圍。這和頂客族或不孕者不同,這兩類沒有逾越社會可容許的程度。(ea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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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 邱忠義: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1/993614/

同性婚姻的問題看來和死刑存廢的論戰一樣複雜,這不單單是修改幾條法條即能草草完結,這種沒有獲得普遍共識的舉動固然可以使同性相愛者獲得一絲安慰,但因為唐突地破壞長久存在的有序制度,將使有序規範下的親屬與繼承問題變的極為紊亂。

適用於多數人的民法親屬、繼承篇三百多條「規範」裡,大多無關愛情,正因為愛情的無價,所以這檔事根本用不著以法律來「規制」,否則將失去愛情的真諦。簡單的說,法律制度永遠也別想框住人與人之間的真愛,愛是自由的、愛是沒有界限的,愛壓根兒不必強要鑽入適用於大多數人的規制裡,外遇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民法只承認一夫一妻,不是在約束只能愛一個人,而是規制著親屬與繼承的種種歸屬——所以儘管外遇比同性相戀者多,目前普遍的社會價值觀是:不能納入民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

民法絕大多數的內容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價值觀,也就是全體群眾長久以來可接受的權利、義務的集合。婚姻制度的目的也是一樣,我整理一下相關專業人士的爭點:兄妹相愛可以登記結婚嗎?父女相愛可以登記結婚嗎?阿嬤和孫子相愛可以結婚嗎?人和動物雜交且相愛可以結婚嗎?類此的其他情形呢?多數人的答案是不行!這違反優生繁衍後代的婚姻制度目的,也超越了民法所容忍的倫理道德界線,即便他們彼此真愛著而且那麼深深的。

重點來了,同性相戀者可以登記結婚?這不能迴避地要抗衡著長久運行有序的前述婚姻制度的目的,因為那是多數人共同要適用而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規制。進一步的問題,親兄弟同性戀可以結婚嗎?親姐妹可以嗎?同性結婚後,若雙性戀之一方因為性需求而和異性為性行為可以嗎?

同性相戀是身體裡所埋藏著的與生俱來的因子的自然浮現使然,戀人們沒有對不起任何人,眾人若強要擋拆本來就沒有道理,正視同性相戀的存在並予尊重,才是社會和諧應有的態度。不過,尊重、接納是指私生活層面,若涉及公領域的制度,亦即現存以優生繁衍後代及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婚姻制度,似乎要通盤考量前述各種情形是不是也一併要納入民法來確保?牽涉的問題太複雜了,再強調一次,親屬、繼承是預定給多數人共用的具社會相當性的規範,所以排除了少數人的情形,以上的近親之愛、外遇等例子,都一一被排除了,你說殘忍也好,無情也罷,但這實在都因為不在社會可容許的範圍裡。而這和頂客族或不孕者的情形不同,這兩類情形沒有逾越社會可容許的程度。

同性相戀要入法,如同廢除死刑一樣,即便我們私底下都支持,但不能迴避得通過社會相當性的洗禮,這樣才能確保長久有序,沒有共識的躁進,即便有理,也只會是另一個王安石的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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