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哪一說比較好?
不管你喜不喜歡阿扁,現在阿扁被關,只有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實質影響力"而判刑。國家買地納入科學園區,只因購買親綠公司的地,所以有罪;101 民營企業的董事長,只因為是親綠的人上任,所以有罪。
學者認為,實質影響力說使「職務上的行為」就失去了客觀的依據,法官幾乎可以說是可以任意的界定,國家刑罰權的範圍不再明確,最終讓貪污罪變成「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政爭工具。
更糟的是,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及包括最高法院在內,怎麼認定實質影響力都還沒有統一的見解,導致後來的林益世貪污案,一審法院就回到傳統的法定職權說來認定林益世的職權的範圍,導致社會輿論對司法產生「因人而異」的非議。究竟採哪一說比較好,有待立法者立新法或是最高法院做成見解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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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認為,扁案的核心問題還不是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的問題,而是台灣務虛、務假與務笨的文化:
1.用膝蓋想也知道,那些錢是選舉結餘款。隨便弄個罪名,把它跟錢放在一起,跟李小龍在《精武門》踢「華人與狗不可入內」那塊牌子有何不同?這是務虛;
2.藍營你沒捐錢,怎麼管起人家錢怎麼藏?這是務假;
3.綠營你怎麼不去罵連、宋、馬的選舉結餘款是報假的?這是務笨。
這個文化不改,台灣很難進步,世代恩怨很難消除。你可能活得很好,但我告訴你:那只是運氣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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