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事件
104.3.27
金玉梅:蘇東坡弟兄提出的建議很好,不過以這件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來說,我覺得並不完全適用。三勿三要的批評原則,應該只適用在主內弟兄姊妹身上。例如「溫柔挽回」在加拉太書第六章就是指主內弟兄姊妹的相處原則(還包括重擔要互相擔當),是因為主內弟兄姊妹有聖靈內住,所以我們的勸戒和代禱有可能將之溫柔挽回。對於非教會的世俗團體,聖經並沒有教導我們要「溫柔挽回」,耶穌對法利賽人也沒有「溫柔挽回」。基督徒也是社會的一份子,也應該在公民社會中盡到責任。對於公共事務,現代公民應該用合法的方式加以監督,有不公不義之事應該加以揭發、施壓以促其改善,這才不負上帝托付給我們「治理這地」的使命。基督徒如果逃避這樣的責任,就是鴕鳥,也必不會受到世人尊敬。台灣許多宗教都已經跟政商合流,變成貪腐結構的一員,基督教怎能不扮演清流的角色呢?所以對於世俗團體,應該沒有「饒恕」和「溫柔挽回」的必要(只有對個人才有),應該予以公平的評論和監督,當然,應避免情緒性的字眼。「溫柔挽回」這四個字應改為「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例如在這件事中應積極支持宗教法的修改,把宗教團體導向法治的監督(基督教機構也應藉此改善自己本身的治理)。
EATON:
1.團體的組成其實是個人,對團體說話,也是對某個人說話。團體的成員複雜,說不定每個人的特質差異都很大。我只建議不要「學」法利賽人,團體或其成員也不一定法利賽人。
2.溫柔挽回的重點在於使用合適的聖經話語,並藉以帶出神的榮耀。建設性的意見很好,但要人聽到「建設性」,正面鼓勵不煽情的溫柔也是必要的。溫柔挽回是否只能用於主內,我就不知道了。
3.饒恕是代表我們對於不法、疏忽所造成的傷害的應對態度,饒恕不代表對罪視而不見(或回家睡覺),當鴕鳥不予譴責,而是鼓勵當事人(或團體)勇於改進。我開頭就強調,論斷批評的積極性目的應該是:運用神的智慧(話語),力求當事人願意聆聽(人家不聽,無法理性對話有何益處呢?),並修正不合理之事,最終帶來榮耀的見證。
金玉梅:我同意批評的言語應該溫柔理性。但我覺得饒恕的概念還應該被釐清。我們應該饒恕別人,因為主也饒恕了我們。我們也看到曾經有社會案件的受害者家屬,饒恕了加害者,也因此使加害者及其家人的靈魂得蒙救贖。這是極美的見證。但當我不是直接受害者時,我其實沒有資格去「饒恕」一個罪犯,也沒有資格要求受害者這麼做。所以當慈濟或頂新集團傷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時,我只是公眾的一員,我沒有資格代表社會大眾去饒恕他們。同理,我不是二二八事件或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家屬,我也沒有資格去說我「饒恕」了加害者。所以蘇東坡弟兄建議我們要說「若當事人願意盡力改進,我們願意接納等」這樣的話,我覺得反而會讓人有這樣的反應:「你是誰?憑什麼說這個?你是捐錢捐最多的嗎?」因此,我覺得這裡不應該講饒不饒恕,只是應該和平理性地評論就是了。在教會裡的饒恕則另當別論,因為我們是同為肢體,有弟兄犯罪得罪了神也得罪了人(我們是一體的),當他悔改時,受到傷害的我們應該一起饒恕他、接納他,將他挽回。
EATON:同意,我們沒資格要求受害者饒恕加害者,我也強烈支持轉型正義。
但我認為,第三者談饒恕的目的有二個:一是為了受害者,饒恕可以幫助受害者從傷害走出來,不再被傷害繼續折磨,不管加害者是不是願意認罪,主會申冤的(這點牧者講過很多)。就我的觀察,就算加害者認罪,若受害者不願饒恕,傷害會繼續折磨被害者一輩子。二是表明愛,願意接納加害者,以期幫助加害者勇於承認錯誤。這點應該跟「我們的罪得赦免,使我們可以坦然無懼來到神的面前」意思接近。
我認為,慈濟吸收台灣社會資源,間接影響其他團體的資源應用,任何公民都可議。若大家認為,不是當事人不能提「寬恕」,我們還是可以藉著「對教會過去做不好的地方」表明願意饒恕之意,同時表明對慈濟也持相同態度,不知道這算不算也是「溫柔挽回」的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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