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論呂秋遠談阿扁案

10312.7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31927643660253?fref=nf&pnref=story

TO 呂律師:
請查一下: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龍潭)賣掉,卻一直賣不出去。.....於是辜成允找到吳淑珍當仲介,並約定報酬。幾句話就把關鍵故事說完,故事是這樣嗎?這段不難查到,就跟元大併復華金一樣。故事若不是這樣,您後面講的一大堆就有問題啦!這跟關鍵故事的篇幅太不成比例了。這是陳文茜的風格哦!三思啊三思!

呂回:我是參考沈律師的講法。

eaton:同意可以參考文獻,可是您可有確認沈律師的講法具有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註1)?或是至少驗證過沈律師過去相關事情的判斷經驗或風評如何。不然會不會以後跟統一或某些代言人一樣,聲稱自己是黑心商品的受害者?我個人很欣賞您的邏輯、文筆,請您千萬不要變成姚人多筆下的「總結陳文茜現象」提到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兩個半月就誕生了」,所以「認為制憲必須費很長的時間是沒有憲政常識。」不然,我就太太太傷心了…..。畢竟,不真實的邏輯又有何存在的意義呢(註2)?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52907

註1:讀過研究方法的都知道,內容效度(有人翻為可驗證性)是指,基於最合理的假設,蒐集到最多相關而且正確的事實,並運用最嚴謹與全面的邏輯推演,結論內容才具有效度。若我們可以用這套程序,反覆測試其他類似事件,若可得到一致性的結論,那麼就可稱有足夠的信度了。很不幸,因實驗環境的可操控性,除自然科學界外,社會科學界很難做到,所以我們對社會科學界宣稱的因果關係要很小心。這是我個人跨界研究35年的微小經驗。

註2:這件事的論斷,前提(Premise)很重要,前提是由一個或許多假設(Assumption)組合而成的,所有的邏輯論述都建立在假設上,一個嚴謹的邏輯論述一定要把假設講得非常清楚。對一個詞的定義也是假設的一部份,網路上許多無謂的爭吵其實都起源於對字詞的定義不清,或是沒有搞清楚對方的假設。當然,對於有心玩邏輯陷阱的人來說,前提也是很容易上下其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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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 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31927643660253?comment_id=332265276959823&reply_comment_id=332268100292874&offset=0&total_comments=207&notif_t=feed_comment_reply

本來想到先前說過,不要再針對扁案發言,我是不打算寫這篇文章的。不過,基於「有些人」對我已經到了嚴重的誤解或人身攻擊,我覺得還是把一些事情講清楚好,不然我會覺得詭異。

首先,我承認刑事程序上的「治癒」,用詞可以更精確,但是這絕對不是本文的重點。一些人老抓這兩個字來批判,我不懂意義何在。我的意思不只是刑事訴訟法158之2條或158-4條的規定,本來就會權衡證據能力。況且,偵查階段所講的話,縱然沒有證據能力,如果審理階段講的都一樣,那是可以「治癒」的,也就是說,「偵查的話」還是沒證據能力,但是「審理的話」可以作為裁判基礎。

我實在不懂這哪裡錯了?把我講成跟法律上的外行人、笨蛋、白癡一樣是怎麼回事?反正跟這些人的意見不一樣,這些法官就是司法不公、馬囧走狗、雙重標準?每個人都創設新標準來搞死阿扁?都是阿扁的政敵?

沈伯洋律師已經把阿扁當時的行為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分析,我不贊同,但是他的分析非常⋯⋯完整。我不贊同的原因就是,阿扁的身份本來就很特殊,因為他是總統,不是其他種類的官員,所以「就算是」「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我也不覺得不對。「就算是創設」的意思就是,即便以前沒有這種說法,特別為陳「總統」定罪時想出這樣的偉大法學概念,我也不覺得如何。法官在解釋條文時,本來就會依個案詮釋,如果到英美法系去,這種解釋的機會會更多。而大陸法系裡,法官一樣可以在法律所訂定的範圍內,根據犯行依法裁量。

如果把阿扁的行為放在2014年這時候來判斷。請問各位,假設你們是法官,可以接受他無罪嗎?先不說他開過記者會道歉,自白他自己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事情。我們看看沈律師所描述的案件「事實」:

「龍潭案的主角是辜成允。法院認定的事實倒是蠻簡單的,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龍潭)賣掉,卻一直賣不出去。大家都知道,賣房找仲介賣比較快,而龐大土地需要很有人脈的仲介,於是辜成允找到吳淑珍當仲介,並約定報酬。辜成允這邊提出的方案是,把土地賣給政府主管的科學工業園區,吳淑珍對此計畫表示贊同後,找上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的李界木,表示希望科學工業園區能夠把龍潭買下來(龍潭購地案)。是這樣的,因為李界木推動龍潭購地案受到很多阻撓,有好幾個部會反對龍潭購地案,於是李界木向吳淑珍報告此事。吳淑珍說,好吧,你來見總統,報告一下推動龍潭購地案的困難。於是阿扁聽了李界木報告,其後就指示各部會應該儘速把購地案辦好。最後,李界木從辜成允那拿了3000萬,吳淑珍拿了1億。」

到這裡就好,請問,阿扁哪裡冤枉?

我想問的是,辜先生怎麼可以找吳淑珍當仲介?總統夫人怎麼可以介入政府機關的購地?李界木怎麼可以收錢?又怎麼可以向不能干預政治的總統夫人報告這件事?阿扁怎麼可以指示這些人去處理?總統夫人怎麼可以因此拿一億元?

最後,我只問一句話,如果阿珍收錢與阿扁無關,辜先生不是智障,為什麼他會認為,龍潭土地的收購與阿珍有關?而阿珍又憑什麼心安理得的收下這筆錢?只因為她讓阿扁指示「儘速把收購案辦好」?而阿扁完全不知道收錢的事情?

我要是阿扁,我一定會罵李界木,而且把他開除,因為「各部會反對購地案,你就去找我老婆」,這是什麼意思?你應該找國科會主委、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溝通,怎麼可以找我老婆?我更不可能指示各部會配合辦理,因為我知道:

各部會會聽我的,林北是總統。

不管我覺得這個購地案是不是正確,我覺得我都應該尊重專業,由行政院拍板,而不是由一個不知道幾品的小官,直接找我太太報告。而我太太更不應該安排他跟我見面,他不夠格,這件事就算要拍板,也是行政院長來安排我跟他見面,怎麼會是我太太安排?她又不是我秘書或是幕僚。

問題來了,阿扁怎麼處理這件事?他聽太太的。難道他在聽的那一剎那,沒想過他太太為什麼要叫他指示?依他太太的個性,會不會有收錢的疑慮?

我再問一次,辜先生不是白癡,為什麼覺得應該送錢給阿珍?

如果法定職權說應該套用在阿扁身上,說因為阿扁不管國科會購地案,他的職權不是這個,然後讓他無罪,我真的不能接受。

同樣的標準套在連勝文,我們會說他切割。阿扁說他對於太太的行為都不知道,我們說本來就是這樣。阿珍收錢,我們認為阿扁都不知情,但是卻會做出阿珍希望他做的動作,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有人嘲笑我沒法學知識水準、呂尚書(我是哪裡風往哪邊吹就往哪邊倒?我經常逆風高飛好不好!)蝙蝠,還把我名字拆開來罵,隨便啦!或者PTT鄉民說沈律師打我臉都腫了,都很好。從一開始被轉文,我就覺得大事不妙,因為我又捅了馬蜂窩。我以前就說過,我的判斷不是百分之百正確,有時候有百分之五十就不錯了。我是人,會有情緒、所學也不精,犯錯是一定的,但我只是在發表自己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而已,或許某些人可以冷靜一下,跳脫自己對阿扁的愛恨,翻閱當時的判決檔案,而不是對我做人身攻擊或是刻意去曲解我的話。

先別管什麼「說」了,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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