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認定點 @eaton
李茂生:看來「醫界把這些人當成廢物利用的資源」這句話,惹怒了許多醫界人士。雖然我的電腦被10.10.2測試版弄到幾乎無法使用,但是還是花點時間解釋一下。
民國八十年的時候,醫界某大佬為了獲取器官,於是動用了政治的力量,讓法務部與衛生署訂了死刑執行辦法與腦死判定步驟,展開我國挖取死刑犯內臟的歷史一頁。
當年年底發生土城事件,一位被判定腦死的死刑犯「屍體」竟然在被送到醫院後復活了。醫師不敢開膛剖腹,於是白白浪費了許多的內臟。12月底中國時報的某版刊登了該大佬的一篇讀者投書,痛斥不敢開膛剖腹的醫師假道學。其謂:該名受刑人於法律上已經是死掉的人,縱然還在呼吸,醫師仍應該取其內臟,因為等待移植的病患的生命是比較有價值的。
醫療的最終目標應該是減少痛苦增長壽命,但是很諷刺的是,醫學的進步竟然產生了增加痛苦延長壽命的現象。對於痛苦的延命,開始有尊嚴死、自然死、延命措施拒絕權等的議論。這牽涉到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但是我並不是在討論這個問題。我所談論的議題是當醫療用延命措施,延長壽命時,竟然可以為了器官的摘取,而將已經延後的死亡點,再度地移回前端,據此創造出「已經死掉,但是仍有活生生器官」的人體器官儲藏室。為了合理化這種作為,有人開始主張提供器官的人遺愛人間,或主張既然已經「死了」所以沒有基本的價值,應該積極利用其殘餘的價值,來解救受贈者有價值的生命。
為了器官移植這個高貴的目標,而操弄死亡的定義,在死亡的流程中截取較早的時刻宣告死亡。這才是我感到疑問的地方。
EATON:我直觀認為,即或那位醫學大老的自私動機為真,那也是個人的事,不能代表其他良善的人,爭辯那人那事,無助於解決問題,只徒增無謂論戰。然而,我支持教授的見解,「操弄死亡的定義」是無法接受的。
問題的癥結在於「死亡認定的平衡點」。這個平衡點,可以讓衛道者可以接受,捐贈者可按心意、有尊嚴地遺愛人間。這不難。每個「可能死亡認定點」的實際存活率,一定有統計資料。決定權就交給捐贈人。除非是笨蛋,才會無限上綱將認定點交由衛道人士決定,就像笨蛋才會將「有害物質的食安標準」設為零檢出。
我的建議是,在「低於一定存活率」的前提下,捐贈人可以事先決定自己認可的「死亡認定點」。若捐贈人未明確決定,則以最高標準認定「死亡認定點」。這樣不僅可以堵住「延後的死亡點,再度地移回前端」的悠悠眾口,說不定也有助於「尊嚴死、延命措施拒絕權」的自殺權通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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