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的爭辯1031127
李茂生:
有人在問何謂腦死器捐與心臟死器捐。很煩,所以於此一併回答。
前提是以下所談的是死體移植而不是活體移植。還有,我在部落格中有一篇日文的文章,有興趣,有看得懂日文的人,可以自行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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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二十餘年前,台灣開始從事器官移植的研究,當時某位醫師向總統提議,希望能夠立法促成將腦死視為死亡的法制,好讓腦部受到第一次創傷的病患,在腦死的條件下,能夠被視為屍體,而將其(借心肺機的作用)仍然活動的心肺等器官摘出利用。腦部遭到第一次創傷而停止活動的人,大概就只有車禍事故的人或人工製造出來的人兩種。後者就是死刑犯。當年為了製造腦死者,我國還改了死刑執行規則,由打爛心臟的死刑執行方法,改成打爛腦幹的執行方式。問題很多(例如為何不是世界流行的全腦死,而是採用英國的腦幹死),但這不是這裡的重點。
除了腦死以外,其他認定死亡的標準就是三症候說,亦即必須腦死、心臟停止跳動以及肺部停止活動,等三個器官都死掉的時候,才算是死亡。這對器官移植而言,真的是太晚了。⋯⋯
問題就是發生在這裡。當腦部受到第一次創傷時,利用腦死判定,就可以獲得新鮮的其他內臟,根本就不需要去做所謂的心臟停止器捐的實驗。當第一次的創傷不是腦部,而是其他器官,例如心臟的時候,雖然可以利用葉克膜等取代心臟的作用,但是心臟死不是死亡,所以仍舊要等到腦部以及肺部也停止活動的時候,才可以算是死亡。此際,才可以進行死體移植。並不是指心臟停止跳動,裝上葉克膜後,就可以立即進行器官摘除手術。
所以癥結點在哪裡就很清楚了吧。搶時機,在其他兩個器官還沒有完全掛點時,就摘取內臟一事,就是活體移植。活體移植的條件可是比死體移植嚴格太多了。更露骨而言,搶時機的心跳停止器捐,在法律上而言,就是殺人。執行者的善意頂多只是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裁量要素而已。
現在你們知道為什麼醫界人士那麼討厭法律人的理由了吧。醫界把這些人當成廢物利用的資源,而法律則是認為沒有「人」是「廢物」,縱然在其後的瞬間會死亡,活著的就是人,而不是物。連奧許維茲的穆斯林,都仍舊是人。雖然是神聖之人。
還有,人體實驗必須經過IRB或REC的認可,而IRB的組織其實是很有問題的,反倒是在台灣不太流行的區域性REC,才比較合理。http://www.nownews.com/n/2014/11/20/1514579…
EATON:
1.我的經驗是,法律倫理出問題的機率很高,雖然我不敢講醫事倫理出問題的機率就一定低。
2.器捐係在事前意思表示,哪個階段才可捐出,只有病人自己或能代表病人者才是決定者,輪不道經濟價值本位或法律人觀點潛越。法律人主張,活體移植是違背醫療倫理、是殺人,這樣是否把病人的意願當「垃圾」、需要受贈的人當「廢物」呢?將「活著」的定義儘可能無限上綱,是不是只是標榜自己道德高尚而已?法律人真的那麼尊重生命嗎?
3.我同意,醫學就是一個見證生命從健全走至朽敗的過程。從懷胎到出生,生命的創造是何等其妙,而其中學醫的應當體會很多。當然,見錢眼開、視人為糞土的醫生也不是少見。
4.馬偕院長楊育正罹癌後告白:我們要尊重生命,可是你明知道她在等死,她擁有的只有痛苦,那你還說要讓她繼續痛苦,直到自然死亡?我們到底是尊重生命,還是替對方著想的多?當尊重生命被無限上綱時,尊重生命是否已失去內涵而只剩下空泛的口號?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547831/%E9%A6%AC%E5%81%95%E9%99%A2%E9%95%B7%E7%BD%B9%E7%99%8C%E5%BE%8C%E5%91%8A%E7%99%BD%EF%BC%9A%E6%83%B3%E6%8E%A8%E5%8B%95%E5%AE%89%E6%A8%82%E6%AD%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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