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雖然很少面對「良心」這個問題,但卻遲早必須面對。什麼是「良心」和「良心的選擇」?如果自己曾經好好想過,那麼在關鍵時刻來臨時,才不至於六神無主。下面案例可以提供很好的省思:
1989年2月某個煙雨濛濛的傍晚,22歲的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悄悄翻越柏林圍牆想逃到西德去,結果被東德圍牆守衛英格‧亨里奇開槍擊斃。1989年底,柏林圍牆被推倒,東西德又歸於統一,克里斯成為這堵惡名昭彰圍牆下的最後一名遇難者。
1992年2月,東德衛兵英格在統一後柏林法庭上接受受審。法庭判處英格三年半徒刑,不得假釋。英格律師辯護說「這些士兵只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誰在這個崗位上都得這麼做......。」
但法官並未採納律師的意見。審判長西奧多.塞德爾法官解釋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法律要你殺人,但你明知逃亡者是無辜,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身為警衛,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槍打不準則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這個案例和西奧多法官的解釋,成了法學界一個珍貴教材與典範。它不僅在提醒法律人,更是在提醒所有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都有權力及能力「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的選擇權力」。(朋友貼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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