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eaton
這篇評論回顧了同性家庭對兒童養育影響的相關文獻,作者是美國馬里蘭州立大學特殊教育博士,中原大學特教系曾淑賢副教授。她的結論是:同性養育對孩子發展和學習之影響待更多嚴謹的研究確認,但因親身示範,在引導和鼓勵同性傾向的結果明顯。
我個人讀了這篇評論的感想是:
1. 過去的研究往往樣本不足、樣本偏態、或年代過久,使得可靠度不高。
2. 過去的研究都有立場不獨立的問題。例如,LGBT研究機構William’s Institute接受大量的LGBT倡議機構的贊助。
3. 同性家庭的變動率遠高於一般家庭,特別是女同志家庭;同性戀族群的性別流動、憂鬱症、焦慮症、自殺傾向、與藥癮都是負面的,而在其中成長的孩子有更高的比例承受相關風險。
4. 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法院「不得因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這種未仔細評估就認定同性伴侶養育與異性戀家庭沒有差異的觀點,過於武斷。
5. 西方國家還沒有充分了解同婚的風險,台灣為什麼要一同參與這個社會實驗?若後來證實實驗失敗,誰能賠償?又能拿甚麼賠償?
6. 講「平等」很容易,台灣許多教授支持同婚平權,但那是誰的平等?對孩童平等嗎?對社會的穩定與存續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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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淑賢: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06/1005178/
2.曾淑賢:續談同志家庭養育: 回應楊、金教授對完善文獻引用的雙重標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22/10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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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在最近幾周劇烈的同性婚姻爭議中,除了平等權的論戰以外,另一個最多被提到的觀點是關於孩童養育與教育的問題。對於反同人士的質疑,許多支持同婚的人士舉證歷歷,指出國外研究結果一致支持同性家庭與異性戀家庭養育兒女的結果無異,彷彿這已經不該是個議題,只是反映出對方的歧視與偏見。
現有研究方法的限制
但是,從教育學研究的觀點來看,每一個可能影響孩童的政策本來就需要有更完整仔細的樣本追蹤,評估孩童發展階段與其照顧家庭各種因素之間的關係,才能得到比較有說服力的結論。這方面的研究方法多半並非是以性別或社會學研究為主的學者所熟悉的,也因此讓大眾對其結果可能有誤判的空間。
事實上,目前這些研究結果幾乎都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卻鮮少被指出的一致性,就是礙於同性伴侶收養的個案量少分布又廣,這些研究都難以有代表性的取樣,也難以配對比較或施測評估,以致於這類研究相較於其他教育研究的可信度較低(Eggebeen, 2012)。例如:美國心理學會APA在2005年支持同性婚姻的摘要中指出:「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家長的孩子,對比異性戀家長的孩子,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但是,許多學者卻發現其所引述的59份研究都不成熟且有許多嚴重瑕疵和限制 (Amato, 2012; Eggebeen, 2012)。支持此聲明的學者當然也知道此事,卻認為不成熟的知識總比完全不瞭解好“some knowledge about a topic is better than no knowledge” (p. 772,Amato, 2012),因而聽在支持者耳中,就容易被過度解讀為「毫無差異」的結論。
筆者再以支持者最常引用的數據來源UCLA William’s Institute(美國長期追蹤性別議題最具權威地位的研究機構)為例,其最新的研究報告(Bos, Knox, van Rijn-van Gelderen, Gartrell, 2016)中僅有156個同性家庭訪談樣本,佔其總隨機樣本(95,677家)約千分之1.6的比例(低於實際有養育孩子的同性家庭比例)。而做過家庭訪談研究的人都知道,願意在電訪中表態的特殊樣本往往也是比較有自信或是持有顯明立場的,因此此樣本的代表性可能是值得更多斟酌的。
此外,此論文的研究者先將這156個同性家庭中排除掉有經歷家庭變動(離婚或分居)的50個(佔總數近三分之一),僅使用最後95個女同志所組成的家庭為樣本,以致未能呈現所有同性家庭的樣貌。最後,此研究對於孩童受影響評估的測量方式,竟然只是使用僅有四個0-5分的家長自陳問題:「請問您的孩子:1.多健康?2. 多不快樂?3. 面對問題時多冷靜?4.寫作業時多需要協助?」相信任何人都看得出,用這樣簡單的提問來判斷孩童的發展是相當不完整的,而且很容易受到主觀立場影響。因此,我們不應該過分依賴於這份研究而無條件地支持同性伴侶養育。
同性家庭的高變動率
但類似被排除的樣本在稍早Potter (2012) 的研究中反而被納入了。他們從全美國幼兒園的六歲孩童中隨機抽樣19107位學童,於1998年開始追蹤到這批孩童八年級(相當於國中二年級,共九年時間)。根據其數學及閱讀成就測驗表現來判斷孩童的學習成果。結果顯示,一開始成長於同性家庭和單親家庭的孩子,後來在學科表現都比一般雙親家庭差。進一步階層分析(HLM)發現孩子落後的原因可以被家庭後來的變動次數所解釋。家庭關係不穩定顯然對學習有負面影響(Rosenfeld, 2015),而單親和同性家庭的孩子皆需要額外的關注與支持。當然這個研究也仍然有類似樣本數不足的限制,但其掌握到同志伴侶撫養的孩子比例還是比UCLA的樣本高出兩倍以上。
此外,Potter的個案到八年級時,85%的同志家長已經分手(事實上,女同志伴侶是100%離異),相較於一般家庭的69%高出許多。其實已經有許多研究文獻一致性地證實,同性家庭的變動率遠高於一般家庭,特別是女同志家庭(Schumm, 2016)。荷蘭統計局(2015)的十年追蹤報告亦顯示女同志的離婚率是男同志的兩倍,但其養育兒女的意願卻明顯高出許多。
對兒童性傾向認同的影響
最後,同性養育對孩子發展和學習之影響程度雖然仍待更多嚴謹的研究確認,但在引導和鼓勵同性傾向的結果十分明顯(因為親身的示範)。統整諸多研究結果可推估約有40%同性家庭的青少年認同自己是LGBT,是同儕的三倍以上(Schumm, 2016)。如果這些孩子因這樣的引導更認同自己的同性傾向,進而接受自己而活出更好的生命品質,我們應當樂見其成。
只可惜,不勝枚舉的追蹤研究顯示,即使在對LGBT高度接納的國家,其成人族群仍有顯著較高的性別流動、高憂鬱症、焦慮症、自殺傾向、與藥癮問題等等(Plöderl& Tremblay, 2015),顯示這些在同性伴侶家庭中成長的孩子也有更高的比例會承受並繼續依循這樣因性別流動與關係變動所帶來的風險。這結果不可能全部都推諉於社會的歧視所致,需要有更多與更持久的觀察才能逐漸釐清。
我們的孩子也要加入這個實驗嗎?
其實,婚姻如果只是兩個成年人彼此間對共同生活或親密關係的約定,本來就應該不分性別地予以平等對待,而這也是筆者與許多支持同性婚姻者所共同期待的。但是在台灣社會的文化脈絡下,目前的同性婚姻修法也必然與下一代養育相關連,並非「只是兩個成年人的事情」。這部分就需要有更仔細的評估。
因此,身為教育研究者,在面對台灣近期可能要考慮開放同性婚姻與收養的時間點,筆者不禁要問我們社會是否已充分掌握可能的假設與風險,因而願意一同參與這樣在西方國家仍未完成的實驗方案?而誰又可以為那些性傾向認同可能被誤導,因而面臨婚姻家庭更高變動風險的孩子負責?在保障同志朋友的權益與降低孩童可能受到的不必要影響之間,如何拿捏準確合適的作法,是需要我們更謹慎地評估的,而非只是一昧的支持或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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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談同志家庭養育: 回應楊、金教授對完善文獻引用的雙重標準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近期台灣社會對同婚修法激盪出在許多領域和層面的激烈論戰,筆者前次撰文嘗試說明為何同志家庭養育是完全沒有疑慮的觀點並非無庸置疑。也在上週得到來自楊佳蓁與金光兩位學者的指教。筆者想再次透過此文回應來說明雙方在論戰當中常容易落入的雙重標準,無論是來自社會對LGBT族群的偏見,也可能來自有既定立場學者的批判。但是唯有跳脫這樣的雙重標準,我們才能對此議題有理性而民主的對話。
各種結構的家庭都需要良好的支持系統
感謝楊、金兩位學者對拙作《同性養育對兒童無影響嗎?》一文的指教,也欣見雙方至少有兩個共同點。首先,我們皆認同目前的研究方法並不完美而有不同程度的瑕疵,包括,個案少分布又廣、議題敏感取樣困難、難以配對或施測等(Eggebeen,2012)。只是支持LGBT的學者會認為其結果仍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但反方的學者則認為有嚴重瑕疵的研究就算累積再多也無法更了解真相,著名的金賽光譜過度偏態的樣本所產生的謬誤就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我們也皆認同傳統家庭的親職教養功能並非完美無瑕,而同志伴侶也可能提供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各種結構的家庭面對生命不同階段的危機因子時都會需要支持系統。不過,對於同志家庭的青少年同性傾向高於同儕的三倍以上,楊、金兩位學者有所質疑,並指出Schumm (2016)文中有提到“至少有150名學者響應(echo),並無此差異(p.22)”。但是Schumm的討論其實並未停在此處,而是繼續談到目前相關研究雖然少,還是應該要更加深入地檢視那些不一定政治正確的事實(“wading into these deeper waters”where politically popular findings might not always be found in reality, p. 29)。
完善文獻引用
筆者與楊、金較大的差異是在對所謂的「完善文獻引用」有不同的定義。筆者認為完善文獻引用需同時兼顧正反立場的平衡性及分析不同議題或年代的影響。但是兩位所認為「完善」的資料: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所收集的70多篇研究,其實在作者有很高的重疊性,光支持LGBT的UCLA Willima’s Institute團隊的研究就達半數以上,立場相當均質。而且其對這些研究並未就議題作分類比較,也輕巧帶過樣本問題,因而籠統地得出整體沒有差異的結論。
再以兩位認為較可靠的Crawl, Ahn, Baker (2008) 來說,此文篩選出19篇論文的標準僅須符合有比較組、有統計值、只發表過一次這三點,其實嚴謹度非常粗略。其中收錄的研究都在2005以前(1979-2005)。但眾所周知,2005年以前對同性伴侶養育的研究幾乎僅在兒童期,缺乏長期追蹤結果、樣本偏態嚴重、且缺乏配對(Eggebeen,2012)。
相較之下,Schumm (2016)的文獻回顧共收集了幾百篇正反方立場的論文,涵括許多較新的結果,光2015一年就15篇,並按照議題分類然後依正反方意見深入地比對探討。其脈絡清晰論述詳盡,十分令人欽佩,也發表在具雙盲審核的期刊。但兩位學者質疑通篇文獻回顧僅因為Schumm曾為其所收集的一篇研究 NFSS(New Family Structure Study, Regnerus, 2012)作過收費諮詢委員。令筆者納悶的是,難道一位教授擔任過某學生論文的口試委員,就不能再收錄後者的論文於文獻探討嗎?
雙重標準的批判
社會學者Smith在其書中(The Sacred Project of American Sociology, Oxford Press,2014)形容LGBT學者正在進行的是對抗社會不公的聖戰,因而即使知道雖然整個領域的研究都有限制與瑕疵,仍往往會對與其意見相左的學者用雙重標準加以嚴厲韃伐。被楊、金及許多同方學者點名為 “惡名昭彰”的 NFSS (Regnerus, 2012) 研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Regnerus是德州大學社會系教授,他的研究曾兩度獲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選為傑出論文(1999, 2001)。根據 Eggebeen(2012),Regnerus 的NFSS研究對這個領域的貢獻在它是第一個針對同志兒女長大至青年期的研究,並且其抽樣是有史以來最大且最具全國代表性。此外,他也列入了對不同家庭結構的比較。
Regnerus發現在排除年齡、性別、種族、教育、收入等因素後,單親家庭與父母親有過同性戀經歷的個案在許多指標上皆明顯處於由雙親養育之同儕的下風,而單親家庭孩子的表現又略優。男同性戀伴侶的孩子和同儕有11項差異,女同性戀伴侶的孩子共25項,包括教育程度較低、高自殺念頭、被性侵經驗(加害者身分無法確定)、憂鬱症、性病、被逮捕經驗、較低異性戀比率、伴侶人數較多等等。Regnerus在文中僅謹慎地呈現組間差異,並未意圖作因果推論(I have not and will not speculate here on causality, p.766)。但是許多批評者認為Regnerus的結果歸咎於同志父母且未考慮家庭變動的影響。其實,由於家庭變動會牽涉到複雜的家庭結構改變,是許多研究尚未能處理的議題。
NFSS(Regnerus, 2012) 還有一個被韃伐的重要原因是一部分經費來自保守派基金會,被質疑其立場將影響研究結果。相較之下,先後捐贈八百萬美元給William’s Institute的創始人本身就是LGBT最大倡議機構之一Gill Foundation的成員。而此基金會每年投入幾億美元為LGBT倡議,也是Willim’s Institute的另一個贊助者,使其每年可以支持數十位學者大量發表支持LGBT的論文。其重要成員Gates就是與上百位學者聯名發表公開信抨擊NFSS的發起人。若以同樣的標準來看,這樣的關係是否也需要被用來檢視其所發表的研究之可信度?
盼望我國學者應更加審慎於研究本身的品質與思辨,避免這些雙重標準的批判與汙名化。
關於家庭變動的數據與影響
回到前述的NFSS研究 (Regnerus, 2012),有趣的是,後來支持LGBT的學者 Rosenfeld (2015) 分析同一批資料並重複相同方法,得到類似的差異,卻沒有受到同等的嚴厲批判。然後他進一步納入家庭變動因子分析這些差異。結果和我前一篇所舉的研究Potter(2012)一樣發現家庭變動可以解釋大部分的差異。
Rosenfeld排除家庭變動後,男同性伴侶的孩子和同儕差異減至剩5項,包括較高自殺念頭、憂鬱症、性病、女兒較多同性伴侶等;女同性伴侶的孩子只剩2項,即較低異性戀比率和較多位同性伴侶。
在學界已逐漸發現家庭變動的重要影響的背景之下,自詡為最嚴謹的LGBT研究機構的William’s Institute (Bos, Knox, van Rijn-van Gelderen, Gartrell, 2016)竟然選擇從個案中排除有家庭變動的孩子。並僅用簡單問題來呈現兒童成果(見筆者前一篇文章)。美國文化普遍認為做功課是孩子自己的事,所以“您的孩子做功課需要多少協助”這樣的提問可能根本是無效的測量。這樣嚴重的瑕疵卻未見任何批評。
至於同志家庭有異常顯著的高變動之原因仍待釐清,尤其是女同志,Rosenfeld (2015) 提出主要是因為喪失監護權。不過,無論是出於LGBT身心特質的脆弱性或社會歧視的環境,支持系統與配套措施都非常重要。
結語
同志家庭對孩子發展和性傾向各方面長期影響的研究尚未有定論,仍需要更多嚴謹且具代表性的探究。但它的意義不應該被解讀為肯定或否定同志家長的能力與愛心,或強化對少數族群的汙名與刻板印象。但是這些有可能實際影響孩童未來的風險,雖不需刻意放大,卻也不該被刻意忽略。
例如此次修法爭議中,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法院刻意「不得因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似乎讓人以為同志伴侶的平等權益可能比孩童的最佳利益更為重要。這樣未經仔細評估就認定同性伴侶養育一定與異性戀家庭完全沒有任何差異的觀點,顯然過於武斷。筆者期盼社會大眾與專家學者能有更開闊的心胸互相聆聽,而非用立場和雙重標準彼此批判,才是我們社會能走向更為理性對話的開始,也才有機會找出利己與利他的重疊面,作出成熟的政治判斷(劉毓秀,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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