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

15QA回應同婚問題(懶人包)

15QA回應同婚問題(懶人包)

 

同運團體為了爭取同性婚姻,常常舉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說法。以下我整理了15個在網路上常遇到的理由,並附上我的回應:


https://taiwanfamily.com/100452

 

一、同志自殺好可憐是支持同婚的理由?

答:台灣光去年就有4000多人自殺,當社會上有這麼多人自殺,為何同運團體要刻意放大同性戀者的自殺問題?看到同性戀者自殺的消息,我也感到難過,但是如果我們真心想解決同志的自殺問題,就不應該將自殺的原因歸咎是性傾向的問題。一個人之所以會步上自殺之路,原因是非常複雜的(例如經濟壓力、人際問題、家庭支持功能不足、諮商資源不足、憂鬱症等)。我認為政府應該加強精神衛生、心理諮商相關的社會安全網,針對自殺問題對症下藥。同性婚姻絕對不是解決自殺問題的良方,若我們忽略自殺的根本原因,就算同婚通過了,會自殺的人仍然會去自殺。

 

二、同志在學校被霸凌好可憐是支持同婚的理由?

答:台灣有很多學生就算不是同志也會被同學欺負、被排擠。一個學生之所以被欺負,原因是很多元的,例如貧窮、功課不好、外貌、口吃、肥胖、社交技巧不佳、身體異味、別人看他不順眼等等,不可能只有娘娘腔。但是為什麼現在的風向卻要獨厚同志?難道只有同志學生被欺負才是欺負嗎?其他學生被欺負就當作沒發生嗎?我認為教育真正該做的是教導學生「尊重彼此差異」,而不是過度凸顯性傾向問題,或企圖用同性婚姻獨厚同性戀者,卻忽略其他被欺負的學生的處境。

 

三、同性戀性傾向是天生的、完全不能改變的?

答:如果同性情慾是天生的、完全不能改變,為什麼性別圈和同運圈會有所謂「情慾是流動的」「性別是流動的」的說法?當有異性戀變成同性戀的時候,他們就會拍手說你好勇敢,告訴你性別情慾是流動的,鼓勵你加入同志圈。然而當有人說同性情慾可流動為異性情慾時,他們又會罵你恐同歧視,義正嚴詞告訴你「同性戀是天生的」。甚至當有「後同性戀者」(Post-Gay)跟大眾見證「身為同志也能脫離同志圈」的事實,也會被同運人士罵。

 

四、同志真的毫無「成家」的可能?

答:現行法律早就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的很清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在戶籍法,同性伴侶也能登記為一戶「成家」(在民間也常見家長為了讓小孩上明星學校將子女掛到親友戶籍)。

既然法律已經允許同性伴侶得到「家屬」法律地位、登記為一戶「成家」,但是同運團體卻屢屢對外宣稱同志只能當「法律上的陌生人」,其實這只是一種媒體宣傳手法。在輿論操作上,他們必須把同志講的很可憐、誇大部分同志的處境,這樣才能激起大眾的同情心,誘導人們為同運的利益行動。

 

五、同志在戶籍只能登記為「寄居」,所以必須通過同性婚姻?

答:為什麼戶籍登記的稱謂會出現「寄居」?法源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施行細則的法律位階不高,它只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如果同性伴侶這麼想要「家屬」的稱謂,其實同運團體可以直接請戶政主管機關調整行政作業程序就好了,根本就不需要碰到更麻煩的立法問題。但是這麼多年來,同運團體並沒有積極跟戶政主管機關協調這方面的行政作業流程,這證明同運團體只是拿「稱謂」作為博取大眾同情心的幌子。

 

六、所有的同志都不能簽手術同意書?

答:你確定同性伴侶真的毫無簽手術同意書的可能嗎?那為何我認識的同志的伴侶就能簽署?早在2004年,衛生署就發函允許同性伴侶以「關係人」「摯友」的身分簽手術同意書,就連伴侶盟的許秀雯律師自己都承認這個事實。但是同運團體為了爭取同婚,故意凸顯少數不能簽手術同意書的案例,而向大眾隱瞞仍然有許多同性伴侶是能簽署同意書的事實

如果同志的醫療權益如此急迫,明明修改醫療法就能處理手術同意書的問題,但是這麼多年來,同運團體卻一直爭取社會阻力最大的同性婚姻,而一直繞過提出社會阻力最小的醫療法修正草案。我合理懷疑:同志手術同意書的問題本質上也是一種媒體宣傳手法,他們把手術同意書話題當做博取大眾同情心的工具。

 

七、同志不能結婚好可憐?

答: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並沒有規定同性戀不能結婚,只要同性戀者找到異性伴侶,他們就能步入婚姻組成家庭。因此,台灣已有同性戀者與異性伴侶步入婚姻且有小孩,例如後同(Post-Gay)。但是同運團體卻謊稱「同性戀不能結婚」,誤導大眾以為同性戀者絕對不可能進入婚姻關係。

 

八、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有愛,同性的結合與異性婚姻沒有什麼不同?

答:我知道同性戀跟異性戀都可以很有愛,但是能否用「自然」的方式誕育子女,卻是「同性結合」與「異性婚姻」間最大的不同!其實在尤美女版的民法修正草案第971條之1,就已經道出這樣的事實!如果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沒有什麼不同,為何尤美女還要排除同性伴侶適用民法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就是因為同性之間根本生不出小孩,所以如果伴侶之一方生孩子,在倫理上是不能自動推定小孩是另一方的血緣子女。

 

九、不讓兩個同性結婚,就跟當年禁止黑白通婚是一樣的?

答:拜託~同性婚姻跟黑白通婚根本完全就不能做比擬阿!只要是兩個異性,管你是什麼膚色,原則上都能生出孩子,但是同性間根本就不可能透過自然法則誕育生命阿!

 

十、生育與否對婚姻來說不重要,現在也有很多已婚夫妻不生小孩,所以應該通過同性婚姻?

答:在回答這問題前,應該回到「為什麼國家要特別立法保障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為了誰存在?」小孩是國家重要的資產,小孩長大後是國家寶貴的勞動人口。因此,國家特別設立婚姻制度,讓孩子們在有保障的養育環境成長。

為何有些夫妻不生小孩,國家卻要用婚姻保障他們?是因為這些人仍然有生育的可能。而即便因為不孕或種種因素未生育,這些夫妻仍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保障這些不孕夫妻的婚姻,仍然有鼓勵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作用。他們的結合仍是以異性為基礎,與同性結合是不同的。

 

十一、同性家庭很適合教養小孩?

答: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有生育,但「每一個」孩子需要的是「父母」。

我相信不乏愛孩子、用心照顧孩子的同志,但是不論他們再如何有愛,媽媽仍然不能取代爸爸的角色,爸爸不能取代媽媽的角色。因為媽媽和爸爸教養小孩的方式會不一樣,雖然事實上有很競爭的女性和敏感的男性,但是孩子的需求就是要被「爸爸」和「媽媽」愛護,不論父母的性別特質是什麼,父母的生理性別都很重要。如果國家用公權力承認同性婚姻的正當性,無異是公然承認爸爸和媽媽的角色和存在對孩子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雖然同運人士常拿單親家庭做例子,證明單性家庭也能把小孩養大。但是破碎的婚姻本是個不幸,我認為國家應該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給予單親家庭更多的支持。而不是通過法律,讓無父無母的家庭型態常態化,這樣反而會製造更多問題,將來國家勢必花更多納稅錢補破網。

 

況且,站在孩子的角度來說,小孩追本溯源、找尋自己的親生血緣爸媽是作為自然人的天性!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從一個爸爸的精子和一個媽媽的卵子誕生的,連同性戀者也不例外。我們不應該讓孩子們被迫從小就與血緣爸媽分離,這樣是不對的!

 

連在兒童人權公約也規定「兒童….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7條)「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第18條)兒童人權公約在2015年已具我國法律效力,國家不應透過法律制度剝奪兒童受父母照顧的權利,否則就是違反兒童人權公約。

 

十二、聽說有些研究報告認為同性家庭很適合教養小孩?

答:當反對方拿出研究報告證明同性家庭不適合養育子女時,同運方常會攻擊反方研究報告的研究方法和出資單位的意識型態,但是我們很少看過同運人士拿同樣的標準去檢視他們自己所引用的研究報告。已有資料指出,同運方的研究報告有研究方法有瑕疵、研究樣本不具代表性的問題

1)樣本非隨機抽樣,例如研究人員通常是透過「滾雪球」的方式找研究個案(例如到同志活動中心、透過同運團體引薦)。而且同志個案在受訪時,通常會知道研究方向,以致影響研究結果的可信度。

2)個案通常是高社經階級,少有勞工階級。

3)個案通常是女同志家庭,少有男同志家庭。

4)調查時間不夠長、少有長期追蹤

5)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實呈現他們的心聲。有的同二代因為太小,無法確實表達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懼於同志父父、母母的壓力,怕關係破裂,不敢表達自己的感受。

 

十三、國際人權法說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答:目前國際人權法並未要求各國必須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就算是歐洲人權法庭,也已三度判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庭頂多是要求歐盟國家要保障同性戀者的「家庭權」。前面已經說過,我國民法已允許同性戀「成家」,雖然保障不一定完全符合同運的期待,但是保障同志的方法很多種,可以單點修法,加強家屬制度的保障功能,或另立專法,不一定非得要用「婚姻」的形式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

 

十四、立專法保障同志是歧視?

答:同運團體不是最愛宣稱「同性戀是社會弱勢」?你奇怪耶!既然這麼愛透過媒體放話自己很弱勢,那當這個社會真的為了一群「社會弱勢者」制定「同性權益保障法」,你們卻又嫌自己被歧視?台灣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訂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他們有說自己被歧視嗎?

 

十五、用其他方式保障同志不算是婚姻平權?

答:俗話說條條道路通羅馬,特別為了同性戀者制定保障法,或以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結合的關係,當然也算是一種婚姻平權了!前面已經說過了,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間有本質的不同(無法自然誕育子女),所以國家為了因應同性伴侶結合所衍生的社會需求,為他們打造量身訂做的權益保障法或提出相關草案,有什麼不對?

 

作者:江戶川科科

編輯:台灣守護家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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