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與公共意見/柯志明教授 20131207
作為公民,與所有宗教信徒一樣,基督徒當然有表達公共意見的權利,但是這項公民權利在同性戀主義文化的大潮流中不斷受到挑戰與攻擊。這種情況在當前臺灣的同性婚姻爭議中表露無遺,基督教信仰在此中不斷被醜化、妖魔化,似乎被有心人有計劃地建構為落伍、獨斷、可怕、非理性的全民公敵,意圖激起臺灣人對基督教信仰的怨恨。
1.在10月14日法務部舉辦的「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中,我第一次聽到同性戀運動人士的下述說法:一夫一妻制是基督教的婚姻觀,我們不是基督教國家,而且基督徒只佔臺灣人口的極少數,所以我們不應該一味順從基督教婚姻觀,等等。這意思是說,維護我國民法的一夫一妻制其實是在維護基督教的婚姻觀。
後來11月5日我在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中的「同性戀不自然」言論引爆國內的同性戀論戰,在網路上,我也看到有很多人持上述意見,攻訐謾罵的用語更難聽,我甚至被罵為「學術神棍」、「用學術包裝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歧視」等等。很不幸,一些大學教授、公共意見人物、哲學工作者也在強大的同性戀主義潮流下不能免於這種文化激情,紛紛撰文直接或間接批評、挖苦、嘲笑我。
這種言論在我看來只是一種假借「人權」、「婚姻平權」口號的「文化霸權鬥爭」手法,故意把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貼標簽,打成少數「激進基督教保守分子」、「基督教右派人士」,意圖激起大眾的敵意,暗示不信基督教的臺灣人不要認同這些少數基督徒的「偏見」。
有人把這種意見用比較冷靜的方式表達,即公共事務的爭論不應帶特定的信仰立場。簡單講,公共事務的爭論要保持客觀中立,也就是不應帶有個人的主觀偏見。這話得簡單、清澈、動聽,卻完全沒有根據,也不符合事實,需要駁斥。
2.其實,討論公共事務不可以預設或涉入個人特定的信仰以及它所堅持的信念(教義),這並不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原則,也是一個不可實踐的空洞原則。
首先,在經驗上,我們怎麼確定一個人的公共意見是直接出自他的宗教信仰?憑什麼斷定主張婚姻必須是一夫一妻制的人就是基督徒?又憑什麼斷定主張同性婚姻的人一定不是基督徒?這裡顯然有太多的「想當然爾」。事實是,許多主張一夫一妻制者不是基督徒,而且也有不少基督徒主張同性婚姻是正當的且應合法化。這是在這次民法親屬篇修法攻防中清楚可見的事實,誰也不能否認。
即便我有關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的公開發言稿,完全沒有提到上帝、耶穌基督、聖經等基督教關鍵詞,而且全都以日常理性可以理解的一般語言陳述己見。但許多人卻仍視我的發言稿為基督教的意見,或以學術語言包裝的基督教偏見,因而沒有正當性與公共性,甚至連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基督徒也這麼認為。很清楚,這種論斷只能出於對我個人信仰之認定的推定,也就是以我的身份來論斷我的意見,而不是根據我的發言稿本身的論述來判定其合理性。這是一種沒有理性根據的論斷。除了我的基督徒身份外,他們從何得知我的意見直接出自基督教的婚姻教義?
當然,他們一定會說,你明明就是基督徒,你明明有許多有關同性戀的神學、倫理學作品,你也公開明言以基督教聖經為標準在談論同性戀。
3.但是,第二,基督徒又怎樣?出自基督教信仰又怎樣?基督徒是臺灣公民的少數又怎麼?難道基督徒不可以公開表達自己的思想嗎?難道基督徒沒有資格與其他公民公開爭論嗎?難道臺灣這個民主社會應排除基督徒參與公共事務嗎?
公共意見當然可以出自有特定宗教信仰的信徒,不同宗教信仰者當然可以有表達他們信仰以及由之而生的言論的自由。這才是真正的民主,這也才是有真正信仰、言論自由保障的民主社會的表現。既然如此,我們也就有義務尊重並思想任何信仰者言論的合理性,而不是斷然否定,批評它沒公共價值或非理性。
我們是否要接受某個公共意見當然可以根據提出者的宗教信仰,但更應該根據該意見的理由。不思想其理由是否成立,而單單因提出者有特定宗教信仰而排斥,這本身就一種非理性的表現,犯了「起源的謬誤」(genetic fallacy,以命題的由來為理由斷定其真偽),用漢語說就是「因人廢言」。難道我這個基督徒不應同意主張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猶太教徒、伊斯蘭教徒、儒教徒、道教徒、佛教徒嗎?我難道要先看主張者信什麼宗教才決定是否要接受他有關戀情、性行為、婚姻的意見嗎?
不,在公共議題的爭議裁決上,任何人都只能訴諸理性,也只能以說理服人,別無他途。即便基督徒相信自己的信仰是真理,他的公共意見也只能訴諸理性以搏得人們的認同與支持。在此,基督徒與所有宗教徒一樣都沒有特權,必須努力以一般人能理解的論述展現其公共意見的合理性,也必須接受其他公民的議異與挑戰,並理性地為自己的主張辯護。在此,我不會在乎主張者是誰,而在乎他提了什麼主張並有什麼可服人的理由。如此一來,我很有可能反對其他基督徒,而卻認同一個無神論者,因為後者的主張可能比前者更合理。即便我認為基督徒比較可能提出有關婚姻爭議的好意見,也不表示其他宗教信徒的主張一無可取;甚至更可能我認為有些基督徒的婚姻意見荒謬不堪,而非基督徒的想法卻甚中肯合理。
一樣地,任何不認同基督徒的公共意見者不能僅僅因為是基督徒這個身份,而必須明確指出其意見不合理。時間與真理無關,兩千年前的思想絶不比現代思想更遠離真理,反之亦然。因此,說基督徒的思想出自聖經,而聖經是古代的文化產物,因而基督徒的意見不足取,這毫無道理可言。基督徒的意見不足取只有一個理由,即不合理,也就是不合真理。如果不能明確指出基督徒的意見不合理,只因基督信仰而拒斥之,這才是名符其實的非理性。
因此,以議論者的基督徒身分為理由來否定他的意見,這不是理性的態度。我相信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不會這麼做,有宗教信仰的人更不會認同,否則,如此一來,所有有宗教信仰者的公共意見都不值得聽。這絶對是錯的。
4.第三,在我看來,主張公共事務之爭論應排除宗教信仰其實是一種虛偽或無知的「假中立」,也就是,持此主張者要不是假裝自己沒有特定信仰,就是沒有察覺到自己其實有特定信仰。很不幸,深染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學者、知識分子、教授最易得此病,精於思想勞動的哲學界也不例外。
何謂宗教信仰?狹義地說,指有特定教義與組織形態的宗教,如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道教等等;但更可以廣義地指每個人的終極信念(ultimate
belief),即他的世界觀(含人生觀)。根據後者,誰沒有終極信念?誰談公共事務不預設著一種特定的世界觀或人生觀?其實,沒有無預設的哲學(no
philosophy without presupposition),一樣,沒有無預設的公共議論。指責別人帶有特定的宗教預設,這沒有比較中立、超然或高明,但肯定是對自己比較無知,甚至比較不誠實,當然也可能比較傲慢自大。
一個人若認同同戀、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都是正常的,這必然涉及他對愛情、性行為與婚姻的理解,又更進一步涉及對人的理解,最終又必然涉及他對世界的理解,也就是他的世界觀。這怎麼可能沒有個人的信仰與終極信念?唯物論、無神論、人本主義、主體主義、自由主義、科學主義、達爾文主義、後現代主義、多元主義等等,這不都反應著特定的世界觀與人生觀嗎?為什麼出自這種世界觀的意見就是可取的,而出自基督教世界觀的想法就是可笑的?為什麼否定同性戀就是無知,而肯定同性戀就不是愚蠢?為什麼不認同同性婚姻就是歧視,而肯定同性婚姻就不是荒謬?這種對立的爭議難道不需要辯論嗎?這些辯論難道不會涉及爭議者關乎世界與生命的終極信念嗎?如果基督教的世界觀需要被公開議論、檢驗,其他的世界觀為什麼不需要?
我看,要求基督徒不可公然表達其關乎世界與人的信仰,而卻容許現代主義分子、人權分子、同性戀運動分子、科學主義分子、達爾文主義分子等公然對世界與人大放厥詞,才是更可恥的公開歧視!罵別人歧視而卻不知自己對被罵者正懷著巨大的歧視,這才是我們必須隨時醒覺的真正可怕的歧視,因為這通常是社會集體暴力的根源。
5.最後,有人認為基督徒不應將基督教的婚姻教義強加在別人身上,強迫其他公民接受。這當然是對的,基督徒確實不該如此。但是,何謂強加、強迫?一個基督徒以正當合法的方式公開表達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意見,這算是強加、強迫嗎?能被拒絶、批評、嘲笑甚至謾罵與威脅的公民言論算是強迫性言論嗎?如果是,那什麼不是強迫性言論?要求中小學教師按《青春水漾》教性教育,這不更強迫嗎?讓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接受這種自以為開明的性解放教育不更是強迫嗎?媒體幾乎一面倒地支持、宣揚同性戀文化,不斷給同性戀運動分子節目時段抒發己見,不斷給他們報紙版面大發議論,而刻意打壓反對同性戀的聲音,不客觀報導11月30日反修民法的公民活動,這不是更為明確的集體強迫嗎?同性戀團體要求我為「同性戀不自然」言論公開道歉,為此發起全國社團串連發表公開對我的譴責聲明、向我任教的大學施壓處置我,又在臺灣大學校門口前公開集結抗議我,這不是更具體的強迫嗎?請問,誰才是在強迫人?除非沒良心又非理性,否則事實很清楚。
沒錯,基督徒不應強迫人接受基督教的婚姻觀,這麼做也沒意義,因為信仰必須出於良心的自由。但是,如果基督徒一發表公共意見就有人覺得有被強迫感,那麼這些人恐怕要好好反省自己是否對基督教心懷怨恨,正如同希特勒有牢不可破的仇恨猶太人情結一樣。事實極可能不是基督徒的言論有什麼強迫性,而是這些有被強迫感的人深具仇恨基督教情結(網路上確實有許多「幹,基督教」、「他馬的,又是基督教」、「去你媽的,基督教」等辱罵語式可為證),以致於要基督徒閉嘴,不要公開講話。何以致此?這需要好好分析反省,但無論如何都不表示基督徒的言論是錯的、非理性的、不可取的。
6.總之,基督徒不是公民嗎?基督徒不可參與公共議論嗎?基督徒不應將其信仰帶入公共意見中嗎?基督徒必須隱藏其信仰身份嗎?答案全都是否定的。與其他宗教信徒一樣,基督徒是公民,基督徒可以參與公共議論,基督徒可以公開表達出於基督信仰的公共意見,基督徒不須隱藏其基督徒身份。問題不是基督徒可不可以,問題是所有臺灣公民能不能理性對待與議論基督徒的公共意見,還有,國家能不能保障基督徒提出其公共意見的自由。這對其他宗教信徒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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