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告的太陽花事件是甚麼事件?
林全:是政治事件,而不是法律事件。
江宜樺:先論法治,再論是非(政治)。
李茂生:
我總是覺得自殺有不一樣的意義。當還有其他選擇可能性時,選擇自殺一事,是件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就是這樣看待鄭南榕事件,或獸醫國考第一名輕生事件。我不會因為這些事件後面有個非常高超的價值,然後就輕忽現實人生的意義。就我而言,除了高超的價值外,被逼入絕境一事,更是法律必須去考量的重大事項。
同樣的,我也用一樣的觀點觀察行政院入侵事件。如果,這是件除高超的價值的保全以外,另也是毫無選擇餘地的舉措,那麼我會採取肯認的見解,然後在法律解釋學許可的範圍內,把這個觀點融入裡面。這不外就是我的學說中所採用的相對可罰違法理論,以及免責或減責的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核心思想。
換句話說,林院長說錯了。他說這是政治事件,而不是法律事件。不,這不是政治事件,這是法治程序下合理地解決政治問題的事件。撤告是對的,不過發言是錯的。正因為錯誤的發言,所以「當事人」才會說:先論法治再論是非(政治)。江的藉此,想打林的一個耳光。但是,撤告這件事情明明就是正確地解決政治問題的合法作為。所以江的也錯了。他們的錯誤在於:將法律與政治截然區分一事。
………………
想想:李教授是在講「正當防衛」的要件。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要件有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到底太陽花事件是否具備「高超的價值的保全,也是毫無選擇餘地的舉措」特性,決定了緊急防衛的情況是否存在。從選票觀察,多數人相信是存在這個特性。也因為有這些考量,所以法國大革命會被大眾接受(路易十六被斷頭又是另一回事了),而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就不必考慮利益(法益)衡量,是可以被接受的。
因此,我們判斷這類事情的是非,應該先從事情的本質出發,而不是先考慮合不合法。若口頭禪總是法法法,那就是法匠,就無法理解別人為何『公民不服從』了。 (5/26/2016 eaton)
http://udn.com/news/story/9485/1720626-%E6%92%A4%E5%91%8A%E5%A4%AA%E9%99%BD%E8%8A%B1%E2%80%A6-%E5%8F%B0%E5%A4%A7%E6%95%99%E6%8E%88%EF%BC%9A%E6%9E%97%E5%85%A8%E5%92%8C%E6%B1%9F%E5%AE%9C%E6%A8%BA%E9%83%BD%E8%AA%AA%E9%8C%AF%E4%B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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