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如夏花之燦爛,死如秋葉之靜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允許末期病人經確診後,由最近親屬一人代表出具同意書,就可以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不再需要配偶及4代直系血親全體同意,也不必經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
但這僅能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2019年初實施,這部法律超越末期範圍,擴大對象至5種臨床條件:①末期病人 ②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③永久植物人狀態 ④極重度失智 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疾病(病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鼓勵民眾提早思考:如果將來變成上述狀態,要接受人工維持生命的醫療處置,或者透過緩和醫療自然善終?及早做好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就不必把這困難的決定留給家人。(eaton參考: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7770&&fullpage=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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