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臺大校長的遴選標準為何?
臺大校長遴委會:依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我:包括蔡明興在內委員,是否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媒體說蔡明興有替管拉票)
臺大校長遴委會:「蔡明興委員並不具備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
我:就算沒有問題,沒有任何說明的回答,無法帶來進步。再問一次, 是根據何種標準,透過何種程序,確認遴選委員無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特別是直面說明管中閔沒填獨董資歷,而遴選委員台哥大副董可能利益衝突而未迴避,是否有故意隱瞞之嫌的爭論。臺大校長遴委會:管去年7月有向學校報備。
我:去年7月有向學校報備,但和今年遴選是不是風馬牛不相及?獨董是公開資訊,但忘記填寫高薪職位合理嗎?就算可能有上萬人知道當獨董,但保證遴選委員都知道嗎?遴選委員須揭露與參選人的密切關係,遴選委員會有討論這件事嗎?一個沒有專業與忠誠的委員會有辱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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