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案首次開庭。如果翁啟惠的律師說詞沒錯,檢方的辦案能力實在不敢領教。(ea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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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涉嫌收賄的150萬股技術股電郵顯示,翁提及「OK」、交付信託等用詞。
律師:這是張冠李戴,電郵是討論另一家公司「Sun Art」的20萬張股票,哪有提到150萬股技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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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被告是中研院院長,可以指揮中研院,張念慈意圖發行150萬股技術股,並企圖再將此贈與翁未遂。
律師:技轉的簽呈只簽到王及陳副院長,哪有提交給翁院長。
張念慈:他與翁啟惠於1998年創辦浩鼎母公司,公司擁有醣酵素法技術。發行150萬技術股是給我的,他因此2次迴避董事會,後來擔心上櫃時程,就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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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翁接受張贈與3000張浩鼎股票,以獲取中研院技術移轉。
律師:資金是翁自有的,這包括:出售翁的Alpha 660張及妻鄭秀珍的271張股票,得款金額足以買進3千張浩鼎股票。中研院近10年來10大技術轉移前6項是翁的技術,而且都是翁在美國發明的。
新聞: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7-02-15/8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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