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張忠本:普訊內線交易判刑之爭議」的看法 / eaton
// 張忠本:2007年先有趙建銘台開內線交易案,一些藍營立委鍳於內線交易刑度太輕,…….修法將內線交易刑期改為三年以上重罪。…….避免『內線交易』就是資訊要『充分揭露』,問題是『充分』的標準如何?…..對大股東過份嚴苛不公,這絶非整飭證券市場之本意。
今天台灣證券市場充斥著券商分析師、股友社與證券老師報明牌,這才是真正操縱股價者。主管機關卻無能、無法可管。而今樂善好施的柯文昌先生…既未圖利及私人,又係在法令充份教育,界定前之無辜的行為,卻重判九年徒刑。已造成企業界極大的困擾與不平之鳴。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672
……………
我的想法是,
1. 若將內線交易犯罪改為罰金,會不會讓當事人有恃無恐,反正抓到就罰錢?不過考量國際法令,我贊成改為罰金,但罰款必須超過獲利所得一定比例,這樣才能有點嚇阻作用。
2. 要說柯先生是為修法的受害者,以此類推,阿扁也是實質影響力說的受害者?這樣法官會接受嗎?現在外界傳言,馬總統卸任後,會不會也成為實質影響力說的受害者?若是,現在修法還來得及嗎?
3. 這個問題應該不是充分揭露的『充分』標準不明確,應該是踩到紅線日。紅線日包括:協議日、董事會授權日、簽署意向書日、實地查核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付款日。本案法官認為,簽署意向書已具法律要件,實地查核日只是確認資產負債有無虛偽而已。
4. 報明牌被罰的新聞不是經常出現嗎?怎能說主管機關無能、無法可管?
5. 柯先生未圖利及私人?問題是,他管理創投,怎能稱差價4億多未圖利及私人?而且綠點是上市公司,創投的天職應該是審慎選擇出場時機,怎會反常進場大量買進股票?不就是因為掌握內線?
6. 柯先生是樂善好施,我們予以肯定,不管是事件之前或之後。然而,若有犯罪,還是要負責,能跟樂善好施扯上關係嗎?若可以,是不是作奸犯科者也可以行善,藉以卸責?我同意在算計清楚及合理賠償前提下,可以將功贖罪,但台灣的法律不是如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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