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言論自由與極端主義:憲法與審議思辨

2015.12.10 CASS R. SUNSTEIN

言論自由與極端主義:憲法與審議思辨

講座主辦: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 雷震民主人權講座
時間:12/10(四)10:00-12:00
地點:台大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紀錄:許恩恩(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執行秘書)

Extremism and Freedom (Cass R. Su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謝謝(中文)。

非常感謝各位的參與,我也非常榮幸可以來到現場,主辦單位熱情接待讓我印象非常深刻,我覺得這次旅程非常有趣,再次謝謝各位來到現場,今天要跟各位談的是言論自由跟極端主義,因為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今天剛開始主題可能不會講那麼深。

提到人權時會提到尊嚴,歐巴馬總統提出一個新概念行政命令有關反歧視以及交通安全甚至是公共衛生等等,很注重尊嚴,權利基礎無論宗教或隱私權或言論自由,其實很重要的概念就是每個人他都應該有尊嚴的活著,尊嚴應該獲得尊重。

如果談到尊嚴的法源,大概有三點,
1)言論自由,本身包含很多權利,另外就是
2)法治 (rule of law),要遵循法律,一般人也能夠在法制當中受到法律保護,在美國有位歌手bob dylan唱道:即便是美國總統,也必須赤裸裸站在法律前面(But ev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ometimes must have to stand naked),這是他比較抽象的歌詞,在美國即便是總統也是平等的受到法制規範,每個人都獲得法律保障,每個人也必須遵從法律,不是有些人在法制以外,這對人性尊嚴是一種污辱,
3)第三點是正當程序 (due process/procedure of safeguards),之前在大學時我們談到法律歷史在英美很多時候要確保程序正義,年輕時聽到覺得論述不正確且無聊,法律的或自由的歷史絕對不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當,年復一年觀察自由,觀察美國國內、台灣、加拿大、德國、巴西、俄羅斯,這論點越來越清晰,我們社會如果每個人要有自由,確保了程序正當,每人都可以獲得保護,很多時候如果遇到危機是因為沒有好的程序,沒有律師莫名其妙就可以被關起來,沒辦法接受正當的法律程序,所以當我年輕時聽到這位法官,我不相信這個論點,但我必須跟他道歉,我年輕時不懂事。

提到選擇的自由時,我會提出一些問題,有些教簡單原則,可以去探討,言論自由有四大價值,

第一個是人性尊嚴,一個人如果有話要說,比如他認為我們的領導人犯了錯,會影響人民尊嚴或社會繁榮,每個人都有權利去說出他們的心聲,我曾經為美國政府服務過,法律允許他們可以說出心聲,

第二點是個人自治,如果人民多少有自主權,他們如果能好好規範自己、管理自己,即便政府不想聽他們講的話,他們還是有言論自由,

第三是事實辯證,無論科學、法律、政治,我們會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論點,但辯證過程可以找到真相,就像實驗需要正反兩方辯證過程才能找到真相,

再來是每個人過程的自主性,每個人可以只要不在傷害別人前提之下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比如每個人對科學、政治、宗教、穿衣品味,自主性讓他們可以說出想說的話、做想做的事。

我今天也會提出一些言論自由的質疑,今天大家離開時如果只記得一點,最重要的就是人性尊嚴或法律程序和言論自由的四大價值。

就極端主義,我有五點主張,極端主義主要是社會或社會網路的影響,而不是貧窮或心理疾病,世界上觀察到的極端主義大部分不是因為這些人經濟不好或本身有憂鬱症或恐慌症或性格不好,很多時候是社會影響或社會網路造成。極端主義、極端分子是貧窮造成的說法並不是事實。很多時候他們經濟狀況良好,可能因為沉溺於自己觀點才會造成極端主義,

再來就是殘缺的認識論(crippled epistemology),這個詞本身不是很好理解,所謂殘缺認識論是指你所接受到的資訊在腦袋裡絕對充分,但這些資訊讓你有極端的、偏頗的觀點,

第三點是資訊的影響,有時候極端分子是受到資訊影響,像社群軟體臉書推特,

第四點是聲譽 (reputation)的影響,很多人在意在別人眼中是什麼樣子,走向極端是因為太在意別人看法,

第五點是言論自由,他是很好的解方但可能會造成更多極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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