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 星期六

落伍的法律

這篇文章是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針對台南賴市長不進議會接受質詢一事,以無罪推定、對行政的監督與藐視「沒有涉案的議員」為由,提出批評。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則以「任何法律人都不會反對錢法官的見解」、「看看該文下面的留言」,引申出「神魔一家」的看法。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808/36711696/

本人不是法律人,不能全然同意理教授的看法,至於錢法官的內容,大概只有同意「聲請大法官解釋,不然行政院聲請亦可」,我的理由是:

1.跟我一樣不同意錢法官的見解的人多得很,法律人只是我國的一部分人,所以法律人不是法律神,就算是「任何法律人都不會反對錢法官的見解」的法條,也不是天條。法律人能做的,應是考量當時社會的整體需求 (這可是基本的政經哲學),給大家能夠遵守的法律,並隨時修正。

2.法院就課綱調整一事,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但教育部仍我行我素,一審判決沒有任何影響力,連暫緩實施到二審宣判都不能,如此落伍的法律如何能讓人們服氣?市長不到議會備詢之事,沒有任何救濟機制,只能仰賴錢法官提的「無罪推定」,然後默默等待嗎?若是,反正這類事情不管一審為何,當事人一定上訴,那何必公佈一審判決,何不等到最終審才一併宣判?一審判決難道一點意義都沒有,李全教不能因此暫時停止部分職權(如,主持會議的職權)?

3.錢法官手指頭比著別人,為何不比自己(法院)?市長為何可以不到議會備詢200多天,這是誰造成的?解讀錢法官的見解,這個僵局不單是賴市長造成的,甚至我們可以說,何嘗不是法令不周延造成的政治陷阱。因此,若能速審,就能解開僵局,而不是只會叫人民遵守惡法。錢法官以自認嚴格的演繹哲學方法進行論證分析,可是這種從一些基本原則演繹出整個系統的進路,就如一個搖搖欲墜的高塔,只要底部不穩,便會整個倒塌啊!

4.「全能神」、「神魔一體」是外界給的封號,重點在於賴市長是不是自認為「賴神」,至於他的粉絲態度如何,應該跟他沒有關係吧!記住,李全教、蔡正元也是有自認可愛的粉絲滴。

5. 本人與賴市長沒有瓜葛,我7月22日在高鐵嘉義站正面碰到賴市長,連打招呼也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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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Kafka不認同我的看法,他在李茂生教授fb留言:用阿岡本的話回你「必要性中沒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礎是為了人的共通福祉而制定這點沒有錯,但是賴神在議長賄選案中,想以賄選事實的必要性來懸置法律,不進入議會,前提是他必須能決斷出事實,繼而在必要性中創造自己的法律,也就是發動革命,懸置法律自己創法。如果做不到主權者的決斷,又不想革命,就乖乖回議會,不要以神的身份來創法了。

我的回答是,感謝Kafka。神是人給的封號,重點在於他是否自認為神。這事為何不能解讀是:等監察院解職,自我犧牲,跟林冠華一樣。台灣被和稀泥的觀念害很久了,就是如此,才會有奇怪的規定,如憲法或課綱等。賴市長以前不也為保障某人人格,願賭上政治生命?不要為了批評,就先小鼻子小眼睛,假設賴市長就是違法的爛市長吧!

我的文意是,法律落伍啦,自己人不檢討自己(法院)。若賴市長不去議會,到時被解職,我不僅支持還鼓掌,如此比「不想革命,就乖乖回議會」好多了,不是嗎?當然或許這也是革命,革自己的命吧!我提過,「從一些基本原則演繹出整個系統的進路,就如一個搖搖欲墜的高塔,只要底部不穩,便會整個倒塌!」,阿岡本也適用啊!

我再強調一次。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要求得到國家公正對待的權利,這是最基本的道德權利。這不是乞求施捨,而是國家的基本責任。社會成員一旦努力捍衛這項權利時,國家不能只靠暴力來統治,包括邪惡或落伍不適合的法律,而必須訴諸道德理由證明其統治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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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賴神不開心(錢建榮)2015/08/08

賴神被彈劾冤不冤?還有待公懲會決定。但一個民選直轄市市長,上任200多天,竟然至今未踏入市議會一步,不願接受市民的監督,只因為他認為議長涉及賄選,玷污議會民主,卻看不見自己的決定帶給民主的傷害。賴神要求法院快點審結議長賄選及當選無效案件,應該是為自己當初的意氣用事找台階下,但誠如監察院引用《公政公約》所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每位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應該被視為清白,更重要的,只有法院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定罪的決定,才是合法的「判決」。

但是受封列位神班的賴神,顯然不願受「凡間法治」約束,自己起訴並宣判議長有罪,更自己執行「正義」,打死不進議會,形同提前拔掉議長職位,更視議會所代表的地方民意與立法權如無物,以一己意志,不僅架空,也是對檢察與司法權施壓,更不尊重《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長的監督設計。

《地制法》規定直轄市長有向議會提出施政報告的義務,更授權議會有權邀市長對特定事項列席說明,例如爭議不斷的南鐵東移建設案,賴市長不遵程序粗暴的對待自救會成員或專家學者,就有義務向代表台南市民意的議會說明原委,不能因為自恃有七成以上民意就一意孤行。議會才是最能代表地方多元、不同利益衝突的民意機構。

賴市長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主張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憲法》與法律有獨立自主的權力與地位,中央機關應予尊重,「要不要進入議會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監察院彈劾他是違憲擴權。但賴市長卻刻意不提釋字第498號解釋所強調的:「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則,地方行政與地方立法機關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進議會備詢就是第一步。

《地制法》第84條還要求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時,準用政務官的懲戒。政務官的懲戒程序就是由監察院發動彈劾為之。要不要進入議會是政治問題,被指賄選才拿下議長寶座的李全教讓賴神不開心,為了不向議長行禮,賴神不進議會,但這樣的不作為更是法律問題,還是《憲法》問題:地方行政首長可以因為厭惡議長,所以不出席議會,免於地方立法機關的監督嗎?

政院有權派人代理
行政院的不作為同樣令人咋舌。《地制法》第76條規定,直轄市長「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得代行處理。市長依法應列席議會備詢而不出席,導致市民無從得知市政,甚至預算難以動支,當然有礙市政運作,行政院有適法性監督權,卻怠於命賴市長列席議會,放任爭議擴大,即使賴市長仍然不從,行政院派代理人列席亦屬於法有據。

賴市長如認為行政院無權插手,大可聲請大法官解釋,不然行政院聲請亦可。看究竟是市長違憲濫權,還是誰違憲擴權。結果解決紛爭的司法權沒人要找,反而地方議會像是滿肚委曲的民眾,找上監察院「陳情」。總不能因為四位大法官提名人也怕賴神,在審查會上對此爭議的空洞應答讓人搖頭,就不敢找大法官吧。
別讓賴神不開心,造成所有制衡與監督機制失靈,行政院不敢攖其鋒,大法官也缺席,只剩被講成可有可無的監察院敢拔老虎鬚?民進黨其他民選地方首長只看風向,無厘頭胡亂相挺,賴神連想找個台階下都沒有。走進議會不難,克服心障才難,既然人稱賴神,就別與凡人計較吧。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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