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虹安的涉貪案件,看台灣的司法制度,不禁感慨是不是環節不夠健全,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高虹安的律師陣容,不是前檢察官就是前法官,而且據報導一夜的偵訊費用花了90多萬的台幣,不僅讓人想到民間對司法的嘲諷,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以加拿大為例,要當法官或檢察官,至少先要有律師資格15年,表現優異才能獲得律師公會的甄選推薦,要被任命也必須40歲以上。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且法官是終身職,對於這麼有影響力的公職,除非有足夠的社會歷練,專業實務經驗和成熟的機智,才能夠做出理性的思考、溝通、與正確的判斷。
台灣剛好相反,只要大學相關科系畢業,通過考試就可以分派任職,而且中途離職或退休後,就可以轉業當律師。
如果政府及政黨,對於這個層面疏忽與不重視,不能破釜沉舟改變,恐怕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沆瀣一氣及裡應外合的情況,是無法避免,甚至為虎作倀也在所不惜。
目前台灣民間正在推動的陪審制,如果不先重視這根本問題,恐怕也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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