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臺大校長遴選(9)無法理性討論的遴選/eaton

昨天在交大科法所特聘教授的臉書,讀到轉貼同校陳所長的投書,內文呼籲管先生應出來做危機處理,說明「當初在遴選期間,是否有意識的、故意未迴避揭露獨董身分,以及當事人對這件事的道德評價標準。」

有一位輔大法律系教授的留言說:「陳教授的言論沒什麼問題,但我並不認為在壁壘分明的政治氛圍中,被指控的人有在小丑們各項表演完畢前,主動一一回應的義務....。」並聲稱「所謂利益衝突,......是蔡先生該迴避還是管大爺?該揭露特定關係的是投票的人還是候選人?」

啊!提出質疑是「小丑」竟出自法律教授,而貼文的特聘教授也跟著按讚。就我所知,這位特聘教授平常論及自認為不公的事,都是義正詞嚴,宛如眼睛容不下一顆沙。顯然本來可以理性討論的問題,演變至今已被指涉為顏色鬥爭。不過這也是好事,至少映照出某些人說做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既然我也被稱為「小丑」,我想重申個人的質疑:

1.嚴密性(Rigor):遴選會承認管沒有揭露千萬年薪獨董,承認蔡先生沒有迴避,也承認許多委員不知道上開情事,試問這種選舉設計「嚴密」嗎?是沒有證據指出管大爺選上對蔡先生有甚麼好處,但怎麼知道現在沒有,未來也是沒有?給出千萬年薪獨董就只是平常關係? 

2.再現性(Reproducibility):遴選會承認無從知道前開狀況是否對選舉結果有所影響,更沒有明白告訴大家,後來會議決是共識決、多數決、或少數人的意見,試問,這種選舉結果的「再現性」可靠嗎?

3.社會責任(Social reponsibility):學校在106年5月17日發函大哥大,同意管大爺兼任獨董,到了10月2日(遴選收件日)以後,管大爺才拿到學校同意函副本。發一張副本為什麼要5個月?這種選舉程序充滿瑕疵,不僅對其他參選人不公平,並引發「誠信以對,忠誠所託」的質疑,這種示範盡到了社會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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