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翁啟惠起訴案件的本質/eaton

翁啟惠起訴案件的本質/eaton

 

檢方起訴的理由是,浩鼎董事長在公司興櫃上市時,提供3千張股票給翁啟惠的女兒認股,並由他提供認股資金做為期約,使得浩鼎在簽訂正式授權合約前(在此一個多月前簽的並非正式),就能無償使用中研院的10公克醣分子藥物及技術。

 

暫不論法律,我們要論斷此事,應該從事情的本質出發:

 

第一,興櫃上市必須分散持股,只要董事會同意認股對象,當事人就可以認股。推測提供給翁啟惠的女兒認股,是當時沒有公務人員技術入股法(國外早就有了),這是為了避嫌。現在技術入股法已經通過,因此,這跟國務機要費一樣,相關案子就除罪化了,故檢方為起訴而起訴的動作相當明顯。

 

第二,翁啟惠的女兒在十幾年前就是浩鼎母公司的大股東,浩鼎的新股東要求股權結構簡單化,所以母公司將股權賣給浩鼎,但這也代表翁啟惠想繼續投資浩鼎,而不是在上市前獲利了結,也代表自己有資金認股,浩鼎董事長提供認股資金(假設是真的),可能基於方便行事,畢竟雙方是長期好友。

 

第三,指控浩鼎無償使用中研院技術,其實是脫離事情的本質。翁啟惠早就發展出該新藥技術,因此得到沃夫渥獎,那是化學界的諾貝爾獎。之前的合約是否正式,有待釐清,但若前面所指第一項除罪化了,這只是行政疏失而已。

 

我曾為翁的案件寫篇文章,各平台的點閱數應該有3萬人次,我現在的想法仍沒有改變。文章是:

為翁院長事件說點話: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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