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 星期二

尋求真相(8)/eaton

傳聞法則 

最近看到法律名詞「傳聞法則」(hearsay rule),查資料發現,與尋求真相有關,很多台灣人的行為違反這個法則。 

簡單說,從別人聽到傳聞,沒有查證就信了,還急著轉傳,就算沒傳,也寫入腦海。傳聞法則符合常識,會違反,恐怕先有定見或被洗腦有關。 

傳聞法則具體規定在刑法第159條第1項。法官在認定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過程,除了特殊程序,必須排除傳聞證據。 

比如,A殺死B,案發時只有C目睹全程經過,C驚駭之餘將經過告知好友D,但沒多久後C因病過世。之後A因涉嫌殺B而被逮捕,曾聽C轉述A殺死B過程的D,可以出庭作證嗎? 

C是目睹案發經過的「原始證人」,D是「傳聞證人」,D在法院轉述,會被認定成「傳聞的再傳聞」,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理由有二: 

1.人的陳述可能與事實有誤差。D還可能將聽來的話簡化或誇大,加上記憶容易因時間經過模糊或錯亂,傳聞聽說便容易與事實大有出入,法院需嚴格審酌,否則以訛傳訛,悖於探究真相。 

2.無法達到詰問的目的。證人經由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可直接詰問證人,希望交互詰問發現真相。D聽過C的轉述,沒有現場的真正印象,就算對D詰問,很難期待挖掘出有助於發現真相的供述。 

此外,眼見不一定為憑,人的記憶是有限的,看到的可能只是表面,或是局部,或是有心人製造的,當然不是真相。

控訴長老的事,除非有兩三個證人,否則不要受理。---聖經提摩太前書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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