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 星期日

對於舒緩殺人事件頻繁發生的幾點想法@eaton

1.本篇從四個元素:準則-處境-動機-外部效果(筆者整合John Frame/經濟學/管理學觀點),探討「如何舒緩殺人事件頻繁發生」。

準則:改善社會環境處理問題,而非死刑,並強調悔改與饒恕的理念。
處境:加害者面臨新自由經濟主義帶來的壓力。
動機:加害者想報復與逃避社會。
外部效果:提醒大家,不是只有加害者要負責,而是人人有責。註:外部效果係指惠及或殃及他人的效果,通常配合前三項,用來評論方案,或是判斷某人的作為(涉道德,只專注外部效果)。

2.本篇已公開發表。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42234

3.因篇幅限制,被刪掉很多,所以貼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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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舒緩殺人事件頻繁發生的幾點想法

最近討論殺人事件的文章點閱數驚人,文章內容大多是犯罪者心理分析、討論社會變遷的結構因素或是辯論死刑存廢。依國內精神科專家的看法,最近的四個案例(黃富康、曾文欽、鄭捷、龔重安)的殺人動機都是想報復社會,並藉著監獄或判死來逃避社會。社會心理專家則認為,「報復與逃避」動機形成的背景是:人格障礙,強烈的自我意識;境遇不佳,對未來絕望;自覺受害,長期沒人關心。上開分析,與日本法務省於2013年提出的「無差別殺人事件」研究接近(註1)。

然而,觀察台灣各界討論的文章,提到具體改善策略的文章不多,若無策略與行動,自然改善的機會不大。筆者擬從殺人動機及其成因,提出舒緩舒緩「反社會行為」的對策建議:

一、在最悲傷和最恐懼的時刻,分享彼此的愛與信任才是此刻社會最需要的力量。學習關懷與擁抱身旁的年輕人,鼓勵他們向上,並信任他們最終會有所成就,而不是經常冷言冷語批評他們。

二、主動關懷高風險群。政府可從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庫,篩選失業或不定收入的年輕高風險群,配合社工調查,以追蹤國內慢性精神病患的方式,關懷並提供再學習機會。社工應與職訓中心合作,協助他們受訓與就業,訓練期間給予生活津貼及訓練免費,讓那些人有立身之地或出頭機會。

三、台灣崇尚新自由經濟,姑且不論市場遊戲規則是否公平,優勝劣敗的結果,產生副作用:貧富懸殊、人力派遣浮濫(註2)、低薪、失業,進而對弱勢造成高度壓力。面對壓力,不會報復的,逃避或自殺;會報復的,殺人。因此,政府應認真解決財富分配正義的問題(註3),也唯有如此,才有能力執行社工關懷、輔導與職業訓練等工作。

四、支持受害者家屬。筆者鼓勵饒恕,饒恕不是因為加害者值得饒恕,也不是對罪惡視而不見,不追究加害者的犯行,而是幫助受害者家屬走出傷痛,不被傷痛所折磨。選擇報復而不饒恕的人,需掘兩個墳墓,一個為仇敵,一個為自己。C. S. Lewis說:「饒恕是超越人類所謂的公正,它赦免那些完全無法寬恕的罪行。當我們以負面的態度重溫其他人傷害我們的記憶時,就像再一次舔自己的傷口,似乎有一種輕微的安撫作用,但是事實上,它會變成培植怨恨之菌的溫床,甚至使它成為苦毒和憎恨的心癌。反之,饒恕能使人重獲痊癒、健康、自由、平安。」
進一步而言,清大王道維教授為文指出(註4),若加害者因此真誠悔改,而受害者家屬也願意饒恕,那麼原諒與悔改產生的和好可以綻放出美麗的生命,見證死亡的有限與渺小,即便加害者仍然被判死刑。

五、經研究,死刑與防止這類事件無關,只是便宜行事。台灣每年執行死刑約5件,死刑或監禁成本不高,爭論死刑存廢意義不大,反而讓社會改革失焦。筆者主張,「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最痛苦的處罰方式,除非被害人一等血親都同意得假釋,讓加害者逃避的目的無法達成,如此才有助於遏阻罪行。

六、社會虛假,欺騙作秀者,過舒適奢華生活,但不會欺騙作秀的,不少人生活困頓。改變社會虛假是公民的責任,首要重點在於唾棄:商人的官商勾結、或擅於作秀的名流,滿口仁義道德,行為卻是男盜女娼之輩(註5)。

七、社會賢達應勇於發表自己的價值判斷。「歷史帶給人類最大的教訓,就是人類永遠不會從歷史學到教訓。」對於社會爭議事件,社會賢達通常不喜歡作價值判斷,最後就以客觀表達主觀意見,以為就是公論。當公論只是公眾的主張,而不是卓見,人們就沒有學習的榜樣,那句歷史教訓名言就會重複出現。

註1:日本法務省曾經於2013年提出一份「無差別殺傷事犯に関する研究」。研究對象是日本2000年以來的52位加害者。廢死聯盟翻譯部分內容下:「加害者大多數為無前科且較多為年輕之人。再者,以犯案動機來看,『自殺或希望被判死刑』類型及『對殺人產生興趣、有殺人欲望』類型且年紀較輕者為多。」「犯案者大多有某種精神障礙,……。」「整體來說,犯案者多數沒有活躍的人際關係,在孤立的狀態中過著窮困的生活。…是使犯案者產生閉塞感及不滿的重要原因之一。」「欲防止事件,防止孤立有很重要的意義。」「創造能夠使國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環境,也就是立身之地與出頭的機會…對事件的防止有所助益。」

註2:我們不反對合理的約聘派遣,如:1)專案性質,任務結束即解散。2)技術性低,但政府不能採年功俸設計每年對其調薪的約聘型工作。3)人力需求少,但需要給休假的外包型工作。但我們反對濫用派遣。雇主故意壓低薪資,若受雇者不從,雇主隨意換掉。其實,人力資源理論有評價薪資水準的模式,雖不免主觀,但評價人員夠水準,還是有用。政府應積極調查低薪的檢舉案,以避免非典工作被濫用。

註3:請參:搭分配時光機,看分配正義的關鍵作為: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076。

註4:請參:王道維,從死刑看人性的價值,台灣醒報,2013.01.09,http://blog.udn.com/dawweiwang/9223083。

註5:【南方朔專欄】當青年成了荒野中孤獨的野狼!,新新聞週刊,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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