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街友的發語權與解釋權

我認為,街友其實有發語權與解釋權,只是對象只限於關心他們的善心人士或社會工作者,以及少數的媒體報導

例:他的街遊課 讓台大教授也驚豔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417-114065

讓街友重獲自尊的方式很多,給發語權與解釋權可能只是充要條件。君不見,多數新加坡人對多項公共事務繳出發語權與解釋權,但那些人有失去自尊嗎(這需要他們自己定義)?

人人都希望能發聲,都希望擁有發語權與解釋權,但試問,擁有發語權與解釋權的人都會反省與改變嗎?我看未必。社會很多善心人士用各種不同方式協助他們,街友重回社會不在少數,只是大家默許繳一點點的稅即可,所以這些工作只能仰賴民間及微薄的政府經費。

台灣早年就加入國際race-to-the-bottom的遊戲,將國內的勞工環境愈壓愈低,加上國家為私人資本開拓商機,加入國際組織,開放本地市場,政府的執政路線向新自由主義傾斜,於是被剝削的底層人士越來越多。政治理論說國家的作用是要貼補losers,所以有社會援助網,有各種福利。但台灣的現況是,默許(或故意)繳一點點的稅,以致社會安全網早就破洞百出。政府永遠的藉口是,富人流動性高,家庭在一個地方,公司在一個地方,資金又在另一個地方,所以只能這樣。有時,他們的說法更誇張,低稅是幸福,我們不能幸福嗎?(ea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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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社會底層下的遊民─遊民的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
許華孚、陳治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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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現象的結構與解構後的建構

臺大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李茂生

  遊民的議題在我國的諸多社會學或法學研究中,一直都沒有受到重視。然而,遊民是一直都存在的一群,不是作為一種階級或身分,而是作為一種特殊的生活形態而存在,理應受到人們的關注與研究。也只有在深入理解後,我們才能對採取這類生活形態的人們,做一個價值判斷,並採取正確的對應。

  那麼,到底什麼是遊民?雖然一語以遊民概括稱之,但是在其內包含了前科者、肢體殘障者、精神障礙者、失業者等等傳統的身分,他們共通的特徵就是同樣都是homeless。換言之,就正常人而言,他們就是居無定所,失去家庭庇護的非正常人,是一種採取漂泊生活態度的人。換言之,他們是存在於不存在的空間的生命。

  透過符號溝通理論與標籤理論的解析,我們可以明確查知正常的社會將遊民的特質定調在懶散、骯髒、危險等層面,而且也發現不論我們所採取的對應是排斥、拘禁、隔離還是福利施捨,最後我們的所作所為都趨向於蔑視遊民的人格,讓其愈加產生自卑感,進而增強正常與不正常之間的區隔。

  換個觀點而言,我們是透過諸種手段凝視、標示遊民的存在,藉著負面形象的塑造與遊民的些微反抗,再度地肯認了我們現在所承認的價值。這是明顯的權力運作,發話權與解釋權全都掌握在正常人手上。整齊、清潔、簡單、樸素、迅速、確實等誠然是資本主義下勞工的最佳德行,但是要求這些勞工特質的結構,正也是製造出遊民的癥結。所以,當我們經常遺忘這個結構性因素時,也不是個特別值得驚異的事情了。

  更進一步,不論是警察的消極驅離、積極訊息蒐集,還是慈善團體所為收容、社工的後勤援助等 ,姑不論其無奈、善意或憐憫的心境,整個處理事務的流程,客觀上即已呈現出逐步將遊民逼到另一種境界的現實。這種批判容或過於抽象,或許我們可以藉著所居空間的區隔,更加具體地來展現這個現實。

  首先當遊民只是剛開始遊蕩時,其尚可生活在社會的某個角落,雖然人際關係與工作等,已經不太穩定,但是尚與「正常」社會保持一定的聯繫。其後,遊民的特質愈來愈濃厚,其開始依附在宮廟、慈善團體或官方所提供的臨時收容空間,於進出之間,逐漸失去自我尊嚴。最後,其只能長期待在公共空間,企圖在不能維持隱私的空間中,創造出虛擬的隱私空間,並沈溺於其中。然而,公共空間中的隱私空間僅是一種想像,而維持住這個想像的可能只是一個瓦楞紙箱或一席棉被而已。所以縱然利用時間差而於夜間進行虛擬,遊民仍舊會被驅離,或因為正常社會不斷設置的障礙而流離顛沛。換句話說,最終階段的遊民,其所居空間是個不存在的空間,其存在於不存在的空間中。在這個階段,遊民所擁有的只剩名字與身體等殘餘價值,而這會讓他們處於極度容易被害的處境。

  讓我們回憶一下阿岡本對於僅存肉體生命的神聖之人的描述。古代羅馬人對於危害尊親、挖掘境界石碑或對客人不敬的人,單純地將之排除於法律保障之外,任何人殺害這些人的時候,都不會被追究殺人罪責,同時這些人也是與神相同都是一種純粹生命的存在,所以不得尋祭奠的儀式而將之當成奉獻給神的祭品。社會中最終階段的遊民正就是現代社會中的神聖之人,我們在深層心理中極度羡慕其脫離規範而自由生存的生活形式,但是同時也不斷毫不容情地驅離他們,眼不見為淨,當然也不會給與太多的關注或援助。

  雖然正常的社會中還是會有人,想替這些聲帶被割除的邊緣人發聲,但是這只是代言而已,代言人仍是正常社會中的一員,其發聲以及該發聲的意義仍舊受限於正常社會的語言結構。正如奧許維茲的殘餘者一樣,證人就是證人,永遠不能成為本人。如今我們必須做的不是代言,而是找尋機會讓神聖之人發聲,然後讓他們有機會解釋自己的聲音的意義。發語權與解釋權都操控在他人手上的生命,終究無法獲得真正的自尊,其生命的治理將永遠不會是其自身倫理反省的成果。

  本書是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的許華孚與陳治慶兩位先生的共著,提供了關於遊民現象的研究取逕與無數的、多面向的深度資料。相信這本書會是研究遊民現象或其他社會邊緣的里程碑,於此樂於替這本書做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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