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處以無期徒刑的理由

處以無期徒刑的理由
104.3.20
本案處以無期徒刑的理由:
1.認定矯治機構有錯在先。鑑定證人稱:矯治機構先前對被告的治療未成功就讓他復歸社會,若被告能接受更久更持續的治療,本案或許不會發生。
2.被告高中肄業,父母經濟、身體狀況不佳。
3.被告願意接受輔導治療,不能以矯治設施不足,就認為被告無教化之可能。
4.處以無期徒刑,就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沒必要處極刑。

我(素人)的感想是:
1.膽敢認定『矯治機構有錯在先』,這跟318學運所給的勇氣有關嗎?
2.現在法官的斷案層次,已提升到「應審度被告的環境背景」,況且那4個理由的條件不難成就,未來要判死刑是難了。
3.至於社會照顧「無期徒刑的被告」,就當作是慈悲、互助補償或贖罪吧。「慈悲」有愛,不必理由(但仍要依法處罰)。「互助補償」意指,這類被告可能隨機出現在每一個家庭或個人,其他人非當事人就有義務「互助補償」,跟健保支持某些花費甚鉅的病人一樣,那些病會根據流行病學的盛行率隨機臨到每一個人身上。「贖罪」是指,社會犯罪多少跟社會對待被告的方式有關。我們可能都是罪人,也可能是共犯。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