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另一個把阿扁放出來的理由(eaton)

另一個把阿扁放出來的理由

作者:陳振東(企業顧問)

同一時間存在的事件,不必然具有彼此的因果關係,這是邏輯的ABC。這就是為什麼,除了自然科學的事以外,社會科學的事若沒有直接證據,就很難事後證明某種因果關係必然是真的。扁案就是這樣。法官掌握的證據就算是真的,但要事後判斷是否有對價的因果關係,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困難到「每個人可以有各自想法」的層次。

以當年的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為例。國民黨因某些因素,不護產,每天眼睜睜地看元大證券每天在股票市場一張一張買進復華金,從一股不到十元,買到二十多元,最後成為復華金的最大股東。對民進黨來說,復華金是國民黨的吸金資產,被合併最好。阿扁能做甚麼事?頂多就是「不要違法阻止」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案,也就是說,只要依法行事就行。您認為,依法行事這麼簡單的事,阿扁能拿到甚麼對價?就算有拿錢,怎麼證明不是政治獻金,而是對價關係呢?更何況,過了三年,元大才併了復華金。

若元大合併復華金的對價關係可以如此確認,其他的案子又如何呢?無庸置疑,法官的判決文當然有邏輯,但是,當對價關係只是假設或前提,光很有邏輯又有何用處呢?若假設或前提不真,這個邏輯不是很糟糕嗎?想得越多,我就越不敢篤定這是甚麼對價關係?或許,這是另一個把阿扁放出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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