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2日 星期日

公平會處罰高通合理嗎?

依照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的說法,高通在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拒絕授權片競爭同業專利,企圖卡死聯發科,且對手機業者祭出「不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就不提供晶片」,讓業者買不到便宜晶片及被迫接受高通的授權條件,且高通也提供折讓,要求特定業者對高通獨家交易(這點指控怪怪的,這只是交易誘因)。

對此,我個人很希望高通被罰款,降低權利金,對聯發科授權,因為他賺太多了,聯發科畢竟也是我國的重要公司,而且這跟生物科技產業不同,後者成功機率很低,保障20年專利期是合理的。但坦白說,個人有些地方還是無法被說服,當然很可能自己的想法是錯的。例如:

1.佔市場15%比例,但獲得90%的利益,這個算法是否有問題?因為高通的市場區隔是高階晶片,跟聯發科的中低階市場定位不同,如何能混為一談?

2.就算看美國 FTC 與 Apple告 Qualcomm的訴狀,又如何證明資訊沒有被控告方篩選過?

3.若回歸事情的本質,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說法,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由此立法意旨,公平會要告訴我們(也是個人最關切的):若高通不服處罰,又想放棄台灣市場,以致台灣手機製造商及相關業者不能用高通晶片,到底是台灣整體經濟受傷較大,還是高通不想繳納的234億元大?要知道高通對中國認賠,甚至與中國政府成立「華芯通半導體」、與中國企業合資「瓴盛科技」,是因為中國的市場大,而且政治凌空一切。至於博通公司在美國發起反壟斷訴訟,最後高通賠付8.91億美元和解,那是因為博通的市場區隔與高通重疊。然而,南韓應尚未定案。

4.究竟經濟部反駁的理由是否合適,應該找獨立的產業專家作證,而不是以國際判決結果作為台灣的參考通例,畢竟公平正義需了解特定對象的情境,否則恐怕出現「以全蓋偏」的謬誤。(ea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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