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柯志明:愛、真誠與信任


柯志明愛、真誠與信任
除非你我之間有基本的愛、真誠與信任,否則我們就不可能一起生活、交談、商議、交易、合作、彼此幫助、團結一起,進而共同建構與發展可持續的美好社會文化。

沒有信任,民主制度就不可能,也沒有意義,反而成了肇生無休止紛爭之大惡,以致於最終不可能不流於混亂,甚至招引獨裁統治以及專橫殘暴的暴君。

據說,契約論(contractualism)是現代政治文化的基本信念。據此,政府被視為是人民共同訂定契約組成的,國家是一個巨大的契約團體。在此,訂定並行使契約的個人被視為是真正的權利與自由主體,國家是其共同意志之結果。

但是,人與人之間如何可能訂定契約?Hobbes所謂處在「戰爭」(war)這種「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下的人又怎麼可能坐下來一起訂契約?如果人民沒有先共同生活在一起,有著共同的群體感,彼此認識、理解、關心、相愛又相互信任,他們要如何訂定契約?又怎麼可能會遵守契約?

顯然,契約必須以信任為條件,而信任則又是共同生活的前提與結果。現實生活其實充滿怨恨、痛苦、不幸、對抗、傷害,因此如果沒有基本的彼此相愛、真誠、忠貞與信任,人就不可能超越他們之間的惡而繼續共同生活,成為一個有著共同文化傳統的共同體(community)。真實的愛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要素。

愛使被害者可以寛恕加害者,愛使加害者能向被害者懊悔自己的惡行。愛能使加害者意識到,被害者的生命永遠附著在自己身上,他永遠欠被害者的債;唯獨誠心懊悔所行,祈求被害者原諒,盡力贖罪補償,他才可能與被害者復和,從罪咎中解脫,過自由而平安的生活。愛也能使被害者意識到自己永遠無法擺脫加害者加諸於他的靈魂折磨,永遠無能正常對待加害者及其後代子孫;唯獨饒恕加害者的惡並願意給彼此復和的機會,他才能從怨恨與苦毒中解脫,過自由與平安的生活。

然後,加害者與被害者才能共同為他們早已水乳交融生活在一起的子孫創造能持續共同生活的更大的愛、信任與力量。如此一來,美善的共同體及其傳統才可能,美善的國家也才可能。

因此,偉大的政治人物總不惜犧牲自己而願不斷努力在人民之間促進或守護最大的信任,竭盡所能地保守社會文化的美善價值,而敗德的政客則總為了個人或權力集團的私利而不停地在人民當中製造對立、仇恨與猜忌,不惜陷國家於對立與混亂中。

我們不應過度期待政治人物,因為愛、真誠、忠貞與信任一向不是從他們及其操控的政治來,而是從人民來。政治無法創造人間社會最珍貴之物,它最多能保存持守,但更常是毀壞;相反地,只有在人民所自然形成的愛、真誠、忠貞與信任的社會文化條件上,良善政治才可能存在。

因此,如果我們未能享有美善的政治,或許作為人民的我們首先應自省是否已為政治創造了美善的社會文化條件。如果沒有,人民應首先追求的恐怕不是所謂自由、民主、公義的政治,而是使之可能的美麗良善的社會文化。

然而,人怎麼可能創造美善的社會文化?是什麼能使人有美善文化的創造性?人能有這種創造性嗎?根據什麼?誰能告訴我們又向我們保證?我高度懷疑政治哲學家們能回答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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