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電影《不完美正義》,原來在美國判死刑,最後證明錯判的比例為1/9,機率不低。
前陣子,大法官就王信福等37位死刑犯提出死刑違憲作出判決,理由要旨明言:「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白話是說:死刑合憲,但有例外:要有言詞辯論,必須強制辯護,審判必須提高程序嚴謹度,心智缺陷障礙應有特殊審理程序,在制度完善前,不應判死刑,否則違憲。
結果很多人造謠說政府廢死。不知為何那些人的文字識讀力淪落如此,當然可能故意煽動。這有幾個錯誤:第一,明說死刑合憲,但有條件,哪有廢死?借用林志潔教授的話:「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第二,司法獨立,怎說政府所為。第三,矛盾,判死本應審慎,誤判跟殺死人有何不同?那些人不信司法,卻信司法的死刑判決。
凡事有假設前提。常識告訴我們,不能罔顧生命平等,一命賠一命剛好,除非對方願饒恕,或證實不是直接故意殺人。又比如,許多人罔顧條件,說他國有什麼,台灣為什麼沒有?當台積電和半導體稱霸世界,這些人又說我們只有台積電。人可以弱智成這樣。
話說回來,無限盡頭在哪裡呢?饒恕殺人者難,但一般狀況可學習。哥林多後書說:「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對此,張文亮教授這樣解釋:
「挽回犯錯心理下沈的人,是赦免他。赦免是拯救人的行動,是釋放人痛苦的屬靈影響力。犯錯不得赦免,使人沈淪;失敗不得赦免,使人放棄;自責不得挽回,使人自棄。定罪像是射出的利箭,沒有防衛的人倒下,甚至使中傷的人變成野獸,進人黑暗。責備太重,會使人由小傷變大傷;要求太緊,使人受重擊而盲目,躲在拳擊台的角落,用一生殘餘時間,自舔傷口。願我們的一生不是給人作最終裁判,而是赦免人,包括我自己,否則憂愁太過,不得安慰,也會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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