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所說的「論斷」,並非一般意見的交流,也不等同於合宜的分辨;它是一種帶著屬靈優越感的否定與定罪。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七章中說:「你們不要論斷人」,並非廢除判斷力,而是嚴正禁止人僭越受造者的身分,擅自站在神的審判位置上,用有限而主觀的標準裁決他人的動機與品格。
論斷的本質,在於人越過自身被託付的界線,將原本只屬於神的審判權據為己有。因為惟有神鑒察人心,按全知與公義施行審判;人卻只能看見外在與片段,若妄下結論,便已偏離真理。論斷常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一、揣測他人動機:人在未明白他人內心光景之前,便以自己的理解與情緒作為依據,將未知的動機武斷定性。這樣的判斷,不是出於真知,而是出於猜測。
二、混淆行為與人格:論斷不區分過失與人本身,將具體的錯誤行為擴大為對整個人的否定,使人失去被更新與挽回的空間。
三、自以為義的姿態:人以自身的屬靈經驗、標準或位置衡量他人,卻忘記自己同樣站在恩典之下,若非憐憫,無人能站立得住。
四、製造羞辱與隔離:論斷的目的不是醫治,而是定罪;不是挽回,而是排斥。它破壞肢體關係,使人遠離光,反而隱入黑暗。
因此,論斷並非對事的分辨,而是對人的定罪;它不是為了建造生命,而是帶來拆毀。這樣的言語既不出於愛,也不結出公義的果子,反倒暴露人心中的驕傲。
聖經中的真理從不否定指出錯誤的必要,卻始終要求動機與態度的純正。論斷、批評與陳述事實,在形式上或許相近,在本質上卻迥然不同:論斷源於驕傲,批評若合乎真理則出於關懷,而事實則立基於誠實與光明。
真理若離開謙卑,便容易成為壓傷人的利刃;公義若缺乏憐憫,便不再反映神的性情。當信徒學會分辨論斷與合宜的提醒,便能在關係中活得更自由、更真實,也更貼近主耶穌所呼召我們活出的生命樣式;既不犧牲真理的鋒芒,也不失去恩典的溫度。
再談『不可論斷與屬靈審判』
——從馬太福音七章與哥林多前書六章的張力談起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 7:1)
這節經文在教會中被廣泛引用,卻也經常被過度簡化,甚至成為逃避屬靈責任的口號。許多基督徒因此認為,信仰的謙卑等同於放棄判斷,愛心意味著不再分辨對錯。然而,若從整體聖經脈絡來看,這樣的理解既不完整,也可能偏離主耶穌的本意。
一、主耶穌所禁止的,並非一切判斷:『馬太福音』七章的核心,並非否定「判斷」本身,而是揭露一種虛偽的論斷姿態——人不肯先在自己生命中接受神的光照,卻急於審視、定罪他人。主耶穌以「梁木與刺」的比喻指出:真正的問題不在於看見弟兄的缺失,而在於一顆拒絕被審查、卻渴望審查他人的心。
這段話的重點,是次序與態度。耶穌並沒有說「永遠不要處理弟兄眼中的刺」,而是說:「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可見,經過悔改與自省之後的分辨,反而是被允許、甚至被期待的。
二、耶穌隨後對分辨的明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主在同一章經文中,緊接著就談到「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珍珠丟在豬前」,並警告門徒要防備假先知,教導他們「憑著果子認出人來」。這些教導若沒有屬靈分辨,便無法實踐。因此,「不可論斷」絕不等同於「不可分辨」。若完全禁止判斷,那麼耶穌自己在同一段講論中的教導便會彼此矛盾。事實上,耶穌所反對的,是出於自義與驕傲的審判,而非出於真理與愛的屬靈判斷。
三、保羅對聖徒「審判責任」的提醒: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中進一步深化了這一教導。他直言不諱地質問教會:「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並且指出,若將來要參與更大的審判,卻無法在今生處理最小的事情,這正顯出屬靈的不成熟。
保羅在此所使用的「審判」(judge),與『馬太福音』七章所用的詞在原文上並無不同。這清楚表明,新約並未取消「審判」的概念,而是將其置於聖潔生命與屬靈成熟的框架之中。審判不是權力,而是託付;不是為了定罪,而是為了維護真理與群體的秩序。
四、教會的兩種偏差與一條正道:在實際牧養中,教會往往落入兩種極端:一種是濫用「不可論斷」,以寬容之名逃避真理與紀律,最終模糊善惡界線;另一種則是缺乏謙卑與悔改,急於在「真理」的名義下定罪他人,傷害肢體。聖經所指引的道路,既不是放棄分辨,也不是濫用審判,而是在先被神審判、先向神悔改的前提下,憑愛心說誠實話。唯有被真理潔淨過的生命,才配承擔屬靈分辨的責任。
結語:「不可論斷」不是叫人停止思考與分辨,而是呼召信徒活在光中,讓自己先被神的話對付。當教會在謙卑中持守真理,在愛中行使分辨,這樣的判斷不再是人的定罪,而是聖徒在基督裡成熟的標記,也是對這個混亂世界的真實見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