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陳博志:廢墟高雄是誰的責任?

看雜誌 / 陳博志:廢墟高雄是誰的責任?
看雜誌No. 147期,2014年9月5日
 
二十多年前名作家宋澤萊先生感慨台灣對環境的破壞,寫了「廢墟台灣」這本小說,想像台灣因為污染與核災等事件而成為廢墟多年之後,人類重新回來台灣探險的情境。當年很多讀者可能和我一樣,雖然也強烈反對環境污染和破壞,卻以為宋澤萊先生的小說乃是誇大災難來警告大家。然而7月31日高雄大氣爆,使當地人民真正體驗到成為廢墟的情境,使大家都驚覺,要問為什麼會這樣?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國人民和政府在事前一向重視直接的利益,而輕忽間接和不易看到的損失及風險。即使已有種種警訊及較小的災禍發生,但事後我們不是相互推卸責任,就是含糊的混過去而未深究原因和責任,以致未能及時改善。因此我們拿來換取一時利益的潛在及未來損失,遲早有一天會連本帶利被要求兌現或償還。我們那時候再說為什麼會這樣,已經來不及了。

不只是對污染與核災的問題,對生態、產業、和兩岸等問題我們也都常只看直接利益而輕忽間接和不易看到之損失和風險。我們常只看到當前的利益而忽視未來的損失。石化業的投資馬上使經濟成長率和國內生產毛額增加,至於可能對環境及生命造成的傷害多是在未來,因此當政者、企業家,有時甚至居民都不太在乎。高雄氣爆之後,馬上有人忘掉國光石化案的其他問題,而說若早做國光投資案就可免去高雄的損失。自由經濟示範區要鼓勵中國產品到台灣簡單加工,而以台灣製的名稱較高價出口,以賺得一時之利潤,卻忽略這將破壞台灣製品之品質形象,而使未來台灣產品都不能再賣較高價格。

我們常為看得到的利益而忽視不一定會發生的風險。我們常高估贏的機會而低估甚至忘掉輸的機會,所以台灣人賭性堅強。當年申請及核准在高雄街上埋石化管的人一定不是故意要造成這次的災難,而是認為不可能發生這災難。他們或許是無知,或許是以為就像核電廠一樣有很多層的安全保障,不可能會有爆炸的危險。只要管子都埋在土中而非涵管內,只要一發現壓力降低就不再繼續送料而繼續外洩,只要早點通知消防隊讓大家疏散,只要平常有做好檢查維護,只要….,就不會有災難,所以我們就賭到大災難。三哩島和車諾比之後,專家說已經知道這些風險,所以以後不會再發生,但是福島核災還是發生或許未知的風險。福島之後,台灣的大官還是說我們的核電廠堅如磐石,我們有萬全準備,我們必要時會灌海水,而沒想到可能及未知的風險。馬政府在沒有任何具體保證下很自信地說和中國簽了服貿,中國廠商不太會來和台灣廠商搶生意,而且中國會允許外國和我們簽FTA。我們每樣政策都這樣沒風險意識,所以災難不斷。 我們只重視局部利益,而忽視整體的損失。談石化業就把相關產業的產值都算進來以誇大其重要性,而少談其環境及可能災害的成本。馬政府只看到自經區可能增加的投資生產,而不管區外廠商因被不公平競爭而倒閉、減產,以及勞工之失業。對外開放和自由化政策只談廠商和資本家得到的利益,而不管勞工、農民、和中小企業所受到損害。政府雖然也常拿經濟成長率和GDP的變化來表示整體的利益,卻忽略在這總經濟利益之下的利益分配不公平的問題,以及經濟利益之外對生活、生命、及國家安全的傷害。這種種現象可用施振榮先生所說的半盲來形容。

半盲的社會,當然一直跌跌撞撞。 事前思慮不周就算是人之常情,但社會總該由事後的檢討而日漸改善進步,只可惜我們事後的檢討也沒有做好。大災難通常發生在很多事物相互影響的複雜環境中,社會通常也有很多防範的機制,因此事後來看,多是好多個機制同時失靈才使災難發生,所以嚴格地說也許很多人都有責任。但這事實在是我國常成為未能做好檢討的原因。我們的習慣是趕快把責任推給別人,或者是找某個人或某個單位來扛所有的責任,或者用大家都有責任一句話把明確的責任混過去。所以事過境遷,很多可改善的問題都沒改善,災難也就一再發生。

事後的檢討可粗分為技術責任和政治責任兩部分。技術責任是指在相關的工程技術、操作程序、乃至行政管理制度上的缺失。這些缺失的改善乃是預防未來災害最直接而重要的工作。但我們似乎較不重視技術責任,災難發生時我們常忙於追究及互推政治及行政責任,也就是有權主管相關事務的人為何沒注意到那些技術上的問題,以致事情過後大家也忘了更該改善的技術問題。也許有人以為政治責任和行政的追究可使未來在相關職位的人更努力去注意及找出問題,但從人的惰性、前述我們事前忽視風險的態度、以及以往的經驗來看,這種政治責任之壓力恐不足以使在相關職位的人夠努力去找出和改善技術問題,因為他認為下個災難很可能不在他任內發生。所以我們應該更重視直接追究技術責任。 而不管技術或政治責任,相關的每個人或每件事的責任之大小並不相同,我們的習慣卻常用「你也有責任」一句話來推卸我有之更大責任。

為了避免互推責任甚至最後好像大家都沒責任的現象,我們在檢討責任時也應該更注意各相關人員及事件之責任大小的評估。附表是以高雄氣爆為例的一個簡單評估。其中的可能事實也許仍不確定,各項目之責任分數也是個人主觀的評分,大家都可以用更多事實或自己的意見來調整。這個附表只是要提醒大家,各項責任的具體評分也許很難確定,但其相對大小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把多種責任擺在一起同時評比,比較不會太不客觀。如果放火的人之責任是100分,我想大家都不該認為路過而未努力救火的人之責任是200分。當初埋管線而未明白告訴大家的人之責任,絕對遠大於後來未發現路下面埋管的人。災難的各項因素的責任大小若有這樣較客觀的評估,犯錯的人較不易溜掉,災難的技術因素的改善重點與方向也會更清楚,因此未來的災難也可以減少。
附表、高雄氣爆涉及者可能責任大小之試析
涉及者
有責任之事
責任分析
責任點數
經濟部(當年)石化廠區位不當未善盡規劃及安全管理之責15
經濟部(當年及歷任)允許用經市區管線也許並未允許,只是未知也未管理20
中油(當年)以油管之名申請鋪管若以丙烯申請,並告知其危險,吳敦義也許就不會准其鋪管20
中油(當年及歷任)維修責任不清楚廠商似以為由中油維護,中油也一直未要求廠商維護15
中油(現任)知道管線壓力下降而未處理即使非其業務,知道了也該處理15
捷運局(現任)知有管線未通報捷運局當時找出管線的目的是要避免挖到,並不知它是非法或危險,故未通報其他單位並非大過1
工務局(歷任)未能掌握管路位置法制上似缺乏要求掌握管線位置的權力與職責3
幽靈箱涵施工單位將管線暴露箱涵中,也未告知其他單位箱涵之存在若非管線在箱涵中,不會有此大爆炸30
水利局(歷任)未知幽靈箱涵之存在 5
消防局(歷任)未知管線所在未獲通告,但也未主動追查3
消防局及環保單位(現任)未能及時判定丙烯,未備研判氣體之設備這是設備不足之過居多,該追究為何沒人想到該讓他們有相關設備2
消防局(現任)未能管制疏散未知問題嚴重,不敢擾民3
消防人員未注意自身安全冒死救災,有功無過-5
吳敦義及下屬主管人員未考慮安全而准鋪管 15
吳敦義及下屬之主管人員鋪管未做好登記通告,以致其他單位及繼任人不知管線之存在 5
謝長廷、陳其邁、葉菊蘭、陳菊,及他們的下屬主管人員未發現管線之存在埋後不易再發現,責任比決定埋管的人輕2
李長榮未維修管線使用者未能全推說是中油維護15
李長榮已知壓力下降出狀況卻仍輸送停下來事情就會小很多60
李長榮已出問題未通知消防單位若通知,可疏散人員,並做更好之處理90
華運已知壓力下降出狀況仍照輸送至少後來有趕快關掉30
受害民眾未及時逃離來不及,也不是故意去看熱鬧,所以沒責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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