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思辯的練習——您認同哪種支持或廢死的說法?
鐵路警察李承翰慘死,因鄭男患有思覺,一審無罪,可交保,並監護5年。判決引起爭議。
1980年代刺殺雷根的殺手,被「陪審團」依法認為有精神疾病、心神喪失而無罪。但重點在「法律如何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而不是陪審制或法官制的問題,更不是醫生鑑定的問題。
也就是說,就算醫學鑑定如此,但法官不能全外包給醫師,而是要判斷行兇者當時的心神狀態。N年前北一女潑酸案,法官認定兇手當時沒喪失心神而判有罪。這次法官對"責任能力的標準"定義見解不同,‵-。
論到死刑,左派菁英、知識分子、專家學者視支持死刑者沒法律專業、情緒化、充滿復仇心、不理性、藐視生命權,沒有與先進國家接軌。
因此,對於蓄意謀殺人命者,支持或廢除死刑眾說紛紜。您認同哪種說法?以下是我整理各界看法,歡迎補充QQ。
1. (支持死刑) 透過死刑,宣告殺人者必須付上生命代價,也符合孔子說的「以直報怨」。
2. (支持死刑) 人被殺死不可彌補或修復,死刑不是負相稱責任,而是得報應,以顯示其邪惡及受害者的生命權價值。
3. (支持死刑) 不判死刑,表明罪犯的生命比無辜者更有價值,這不正義,還踐踏無辜者的生命。
4. (支持死刑) 死刑可以撫慰受害者的遺族。
5. (支持死刑) 不判死,社會資源要養他們一輩子。
6. (支持死刑) 死刑才能隔離危險的人,也才能嚇阻重大罪犯。
…………………
7. (反對死刑)死刑剝奪重新悔改的機會。
8. (反對死刑)人的生命無價,無人有權剝奪包括罪犯在內的生命。
9. (反對死刑)以暴制暴不是好方法,人死不能復生,處死罪犯對死者沒幫助。
10. (反對死刑)終身監禁更有嚇阻效果。
11. (反對死刑)死刑可能誤判,增加無辜者。
12. (反對死刑)罪犯至此,可能是社會環境造成,處死沒考慮社會責任。
後記:完整判決書出來了。不要隨意懷疑鑑定,醫師是陽明醫學系畢業,念到中正大學博士。法官也不能亂戰,這是法律定義不明的問題。
我認同交大林志潔教授的說法,兹摘要如下:
鑑定指出,被告確實有妄想症,但無法判斷到底是否有辨識能力,辨識能力是法律用語。而且法官要 0去找證據,去認定被告當時的心神狀況。
所謂「辨識能力」是指什麼?目前法律定義不明。
如果辨識能力,指的是辨識、了解行為和事物本質的能力(是何美能潑硫酸案最高所採用的標準),那麼刺警行為,很清楚具有辨識能力(判決中包括鑑定,都多次提到他自己知道拿刀刺警察是在殺人,也知道被刺的人會死,並沒有誤認在切西瓜殺異形或者做假表演
)。
但若把辨識能力的定義,放寬到分辨「是非對錯」的能力,例如:我知道我是在殺人,但我是正義的一方,對方要害我,是惡魔,所以對方被殺是必要的。那麼,因妄想被害導致的刺警行為,確實可能被認為不具備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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