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日 星期六

一個思辯的練習——您認同哪種支持或廢死的說法?


一個思辯的練習——您認同哪種支持或廢死的說法?

鐵路警察李承翰慘死,因鄭男患有思覺,一審無罪,可交保,並監護5年。判決引起爭議。

1980年代刺殺雷根的殺手,被「陪審團」依法認為有精神疾病、心神喪失而無罪。但重點在「法律如何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而不是陪審制或法官制的問題,更不是醫生鑑定的問題。

也就是說,就算醫學鑑定如此,但法官不能全外包給醫師,而是要判斷行兇者當時的心神狀態。N年前北一女潑酸案,法官認定兇手當時沒喪失心神而判有罪。這次法官對"責任能力的標準"定義見解不同,‵-

論到死刑,左派菁英、知識分子、專家學者視支持死刑者沒法律專業、情緒化、充滿復仇心、不理性、藐視生命權,沒有與先進國家接軌。

因此,對於蓄意謀殺人命者,支持或廢除死刑眾說紛紜。您認同哪種說法?以下是我整理各界看法,歡迎補充QQ

1.     (支持死刑) 透過死刑,宣告殺人者必須付上生命代價,也符合孔子說的「以直報怨」。

2.     (支持死刑) 人被殺死不可彌補或修復,死刑不是負相稱責任,而是得報應,以顯示其邪惡及受害者的生命權價值。

3.     (支持死刑) 不判死刑,表明罪犯的生命比無辜者更有價值,這不正義,還踐踏無辜者的生命。

4.     (支持死刑) 死刑可以撫慰受害者的遺族。

5.     (支持死刑) 不判死,社會資源要養他們一輩子。

6.     (支持死刑) 死刑才能隔離危險的人,也才能嚇阻重大罪犯。
…………………
7.     (反對死刑)死刑剝奪重新悔改的機會。

8.     (反對死刑)人的生命無價,無人有權剝奪包括罪犯在內的生命。

9.     (反對死刑)以暴制暴不是好方法,人死不能復生,處死罪犯對死者沒幫助。

10.   (反對死刑)終身監禁更有嚇阻效果。

11.   (反對死刑)死刑可能誤判,增加無辜者。

12.   (反對死刑)罪犯至此,可能是社會環境造成,處死沒考慮社會責任。

後記完整判決書出來了。不要隨意懷疑鑑定,醫師是陽明醫學系畢業,念到中正大學博士。法官也不能亂戰,這是法律定義不明的問題。

我認同交大林志潔教授的說法,兹摘要如下

鑑定指出,被告確實有妄想症,但無法判斷到底是否有辨識能力,辨識能力是法律用語。而且法官要 0去找證據,去認定被告當時的心神狀況。

所謂「辨識能力」是指什麼目前法律定義不明。

如果辨識能力,指的是辨識、了解行為和事物本質的能力(是何美能潑硫酸案最高所採用的標準),那麼刺警行為,很清楚具有辨識能力(判決中包括鑑定,都多次提到他自己知道拿刀刺警察是在殺人,也知道被刺的人會死,並沒有誤認在切西瓜殺異形或者做假表演 )。

但若把辨識能力的定義,放寬到分辨「是非對錯」的能力,例如:我知道我是在殺人,但我是正義的一方,對方要害我,是惡魔,所以對方被殺是必要的。那麼,因妄想被害導致的刺警行為,確實可能被認為不具備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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